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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注册号:C00017932522022072241383
(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2】(附)003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附加在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条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25周岁(释义二)(含25周岁),在合法成立的各类学校或幼儿园具有正式学籍并在学,身体健康的大学、职业院校、中学、小学的学生及幼儿,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初次投保后,被保险人在年满40周岁前(含40周岁),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四)后因罹患疾病,经医院(释义五)诊断必须接受住院(释义六)治疗时,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释义七)社保(释义八)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释义九)的住院医疗费用(释义十),包括床位费、加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药品费、膳食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医生费、救护车使用费,经当地社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单次(释义十一)免赔额后,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社保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社保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到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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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30日(含)内的符合上述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五条免赔额
本附加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附加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附加合同不予赔付的金额。
被保险人在每次计算社保内住院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单次免赔额。
第六条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一)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保、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二)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保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保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释义十二),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三)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四)(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或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使用特定药物的指征;
(五)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或替代疗法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六)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引起的治疗费用;
(七)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各类康复治疗:包括运动疗法、传统康复治疗(推拿、针灸)、其他物理治疗(释义十五)、中医疗法(释义十六)、心理治疗、康复工程训练等;
(八)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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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激光美容、除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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