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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被撤销拒绝调岗能否被解僱

【案例分享】岗位被撤销拒绝调岗能否被解僱

案情简介

林先生于202X年5月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渠道客户经理一职。

202X年2月,公司进行经营战略调整,林先生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其岗位被

分解为四部分,分由四个人承担。202X年4月,公司向林先生提供了《员工自

愿离职补偿计划》,要求其填写但遭林先生拒绝。

5月,公司安排林先生到南京从事销售经理工作,林先生不予接受。6月5

日,公司向林先生髮出了一份《临时工作邀请函》,期限为202X年6月15日至

202X年10月31日,要求林先生在6月12日之前予以答覆,若不接受将解除劳

动合同。林先生表示接受此工作岗位,但不接受岗位约定的期限,双方协商不成。

6月22日,公司向林先生髮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称公司因进行战略

结构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林先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公司即日解除与

林先生的劳动合同,并向林先生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万元及两年工龄的经济补

偿金万元。

林先生对此表示不服,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僱的赔偿金。

法律分析劳动法》规定,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之后,解除劳动合同。《劳

动合同法》对这一规定原则上予以继承,并增加“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与“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列,共同作为供用人单

位选择的程式条件。

所谓“客观情况”,根据《劳动部关于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若干条文

的说明》第26条的规定,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

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併、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经

济性裁员的客观情况。

根据上海市有关实践来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用人单位发生

转产、搬迁至很远的地方、技术改造、兼併、分立、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等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其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

达到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

行的程度,比如单位转产,原来的专业性员工的劳动合同就可能无法履行。

但像财务、人

事等这些通用性岗位的员工,他们的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

能简单直接地将这些员工解除。

就本案而言,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足以导致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呢?笔者认为,首先,本案中的情形显然不是不可抗力,也不属

于企业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併、分立以及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等情形。其

次,林先生的岗位并没有完全消失,只不过是公司将其原来的岗位分解,将分解

后的工作岗位安排给了其他员工。

公司完全能够继续履行与林先生的劳动合同。所以本案也不存在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的情况。公司的解除理由缺乏相应的依据。

本案结果:仲裁委认为,林先生担任的渠道客户经理一职,因公司内部结

构调整而被撤销,林先生的原工作职责因调整而被分解。林先生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约定的职位已无可能,并且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

一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

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仲裁委对林先生的请求不予支援。

林先生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公司向林先生支

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双方结束劳动关係。

【读者提问】离职是否必须等到30日后

读者提问:劳动者提前30日递交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第二天

即批准允许辞职的,劳动者是否还要等到30日后才可以离职?

无忧解惑:劳动者此时不必等到30日后才能离职。

1、《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该条是对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一种限制,目的是为避免因劳动

者突然离职而使用人单位产生用人上的空档以导致经济上的损失。

2、对于试用期已满的劳动者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在该劳动者提交了书面申

请后的第二天就同意其离职,那幺就视为单位已对该岗位已做了各项安排,自愿

承担因劳动者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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