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岗位被撤销拒绝调岗能否被解僱
【案例分享】岗位被撤销拒绝调岗能否被解僱
案情简介
林先生于202X年5月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渠道客户经理一职。
202X年2月,公司进行经营战略调整,林先生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其岗位被
分解为四部分,分由四个人承担。202X年4月,公司向林先生提供了《员工自
愿离职补偿计划》,要求其填写但遭林先生拒绝。
5月,公司安排林先生到南京从事销售经理工作,林先生不予接受。6月5
日,公司向林先生髮出了一份《临时工作邀请函》,期限为202X年6月15日至
202X年10月31日,要求林先生在6月12日之前予以答覆,若不接受将解除劳
动合同。林先生表示接受此工作岗位,但不接受岗位约定的期限,双方协商不成。
6月22日,公司向林先生髮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称公司因进行战略
结构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林先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公司即日解除与
林先生的劳动合同,并向林先生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万元及两年工龄的经济补
偿金万元。
林先生对此表示不服,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僱的赔偿金。
法律分析劳动法》规定,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之后,解除劳动合同。《劳
动合同法》对这一规定原则上予以继承,并增加“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与“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列,共同作为供用人单
位选择的程式条件。
所谓“客观情况”,根据《劳动部关于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若干条文
的说明》第26条的规定,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
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併、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经
济性裁员的客观情况。
根据上海市有关实践来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用人单位发生
转产、搬迁至很远的地方、技术改造、兼併、分立、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等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其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
达到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
行的程度,比如单位转产,原来的专业性员工的劳动合同就可能无法履行。
但像财务、人
事等这些通用性岗位的员工,他们的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
能简单直接地将这些员工解除。
就本案而言,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足以导致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呢?笔者认为,首先,本案中的情形显然不是不可抗力,也不属
于企业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併、分立以及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等情形。其
次,林先生的岗位并没有完全消失,只不过是公司将其原来的岗位分解,将分解
后的工作岗位安排给了其他员工。
公司完全能够继续履行与林先生的劳动合同。所以本案也不存在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的情况。公司的解除理由缺乏相应的依据。
本案结果:仲裁委认为,林先生担任的渠道客户经理一职,因公司内部结
构调整而被撤销,林先生的原工作职责因调整而被分解。林先生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约定的职位已无可能,并且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
一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
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仲裁委对林先生的请求不予支援。
林先生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公司向林先生支
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双方结束劳动关係。
【读者提问】离职是否必须等到30日后
读者提问:劳动者提前30日递交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第二天
即批准允许辞职的,劳动者是否还要等到30日后才可以离职?
无忧解惑:劳动者此时不必等到30日后才能离职。
1、《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该条是对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一种限制,目的是为避免因劳动
者突然离职而使用人单位产生用人上的空档以导致经济上的损失。
2、对于试用期已满的劳动者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在该劳动者提交了书面申
请后的第二天就同意其离职,那幺就视为单位已对该岗位已做了各项安排,自愿
承担因劳动者立即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