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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传染病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B款)注册号:C00017932612022052309083

(众安在线)(备-疾病保险)【2023】(主)041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释义二)(含80周岁),能正常工作、生活且符合健康告知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前(含105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特定传染病疾病保险金”、“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和“特定传染病检验检查费用保险金”。其中,“特定传染病疾病保险金”为必选责任,“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和“特定传染病检验检查费用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一项或者多项可选责任,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保险人在投保人所投保的责任范围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特定传染病疾病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三)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释义四)的专科医生(释义五)初次确诊(释义六)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传染病(释义七)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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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传染病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传染病,并因此在医院接受住院(释义八)治疗的,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住院免赔天数后乘以本合同约定的特定传染病住院日津贴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时,本项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

1.每次住院给付天数为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住院免赔天数,但是每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单次最高给付天数;

2.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被保险人住院天数不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3.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30日的,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4.同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津贴天数以本合同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天数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传染病住院日津贴额、每次住院最高给付天数、每次住院免赔天数和累计给付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且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三)特定传染病检验检查费用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暴露于特定传染病感染风险的环境中,被卫生行政部门或防疫部门政策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医院进行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传染病检验检查的,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九)的检验检查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单次检验检查费用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传染病检验检查费用保险金,但保险人每次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单次检验检查费用给付限额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检验检查费用给付次数以合同约定的检验检查费用给付总次数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特定传染病检验检查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检验检查费用给付次数达到检验检查费用给付总次数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特定传染病检验检查费用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单次检验检查费用免赔额、单次检验检查费用给付限额、给付比例、给付总次数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2日(含第2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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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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