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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五版-王晓红张秋华)思考题及参考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1、经济法概念的基本含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是纵向带有管理与被管理性质的经济关系。
2、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代理制度的意义: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代理制度可以解放个人知识的桎梏,拓宽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范畴,特别是在分身无术、事多繁杂的情况下,不必事必躬亲,亲力亲为,特别是对于社会生活中涉及个人知识、能力等难以企及的事项,不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是公民个人,均可以委托有能力的专业人士去代为办理事务。委托人只需分辨代理人的能力、品德、专业知识等,并付出相对较少代价的金钱,就可以相对高质量、高效率的解决一切问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在诉讼中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既节省时间和社会资源,又能大大提高胜诉的机率。
代理制度的内容: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其内容主要有: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无权代理的界定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表现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即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规范、限制的社会关系。即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与经济法调整对象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和民法。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服从性的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横向调整的特点。
5、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
经济法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后果。
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经济法责任是通过国家对违法主体实施一定的强制措施或者违法主体接受一定的法律制裁来实现或完成的。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
刑事制裁。经济制裁是指对违反经济法的主体所采取的具有经济和财产权益内容的惩罚性措施,它是经济法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功能。这里的经济制裁主要适用于管理受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不同于民法制裁中的财产性惩罚措施。
6、法律事实的含义及类型。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
行为是指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又可以分为两类: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具体有:人的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
7、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分属机构性质不同。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机构,法院属于国家司法机关。
设立区域不同。全国只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有六个排除法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高级人民法院,每个设县、区的市设立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每个县、区设立基层法院;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根据实际
需要也可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一样。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只能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受理案件的前提不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即可起诉;仲裁机构受理案件须当事人事先签订仲裁协议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同。人民法院分四级,根据标的额的大小、案件的性质及复杂程度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机构无级别管辖。
人员任用不同。人民法院的审判员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属于公务员身份,而且须取得法官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从事过法律工作或经贸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律师或法学教授、离职法官等。
审判员、仲裁员的选择不同。法院受理案件后分到哪个审判员手里非当事人能决定的;仲裁庭的成员组成是由当事人各选一个,双方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如不一致则由仲裁机构指定。
救济途径不同。法院一审判决后不服,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生效后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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