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1759-2018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测设备标志设置要求.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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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1

DB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14/T1759—2018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测设备标志设置要求

2018-12-20发布 2019-02-20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4/T1759

DB14/T175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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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一般要求 1

标志设置 2

参考文献 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山西省公安厅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山西路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海峰、郭芸芳、郭建兵、白金亮、徐浩、杨勇、禹长青、王择邻、李锐、左磊、程强强、关艳峰、韩贵龙、朱季萍、李宝荣。

DB14/T1759

DB14/T175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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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测设备标志设置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测设备配套标志设置的术语定义、一般要求、标志设

置。

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测设备配套标志的设置,其它公路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标志

GB5768.5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

GB/T18226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蚀技术条件

GB/T18833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23827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A/T83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GA/T16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DB14/T1537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测设备设置要求

术语和定义

DB14/T153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交通安全监测设备标志

交通安全监测设备标志是与交通安全监测设备相配套并在特定位置设置的警告、禁令、告示和辅助标志。

交通安全监测设备辅助标志

交通安全监测设备辅助标志是辅助说明设备位置特性和编码的标志。

车速反馈动态提示标志

车速反馈动态提示标志是实时显示车辆行车速度的动态标志。

一般要求

标志设置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标志设置应与路段环境及构造物相协调,避免相互间遮挡或干扰。

标志的支撑应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

新设标志在规定位置无法设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距离不应大于200m。

标志的反光膜等级划分应符合GB18833的要求。反光膜等级不低于Ⅳ类,特殊路段可设置自发光标志。

设备辅助标志应标明所属路段的道路编号、路段名称、桩号及设备编码等,标志应符合附录A1的要求。

设备辅助标志应朝向来车方向设置,高度应按标志下沿距路面1.5m~2m的范围进行设置。

标志设置

收费站

收费站主线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前端设备支撑物上应设置“公安专用实时监测”标志,标志应符合附录A2的要求。

测速设备前应设置测速告示标志和限速标志。告示标志应设置于测速设备前2km,告示标志应符合附录A3的要求。限速标志应设置于测速设备前1.8km,限速标志应符合GB5768.5的要求。测速设备前1km处可设置车速反馈动态提示标志。

交通违法事件自动监测记录前端设备前500m至1000m范围内应设置“前方违法监测”标志,标志应符合附录A4的要求。

公共广播前端设备按钮下方应设置“紧急求助”标志,标志应符合附录A5的要求。

部分苜蓿叶形匝道收费站出口匝道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前端设备的支撑物上应设置“公安专用实时监测”标志,标志应符合附录A2的要求。

单喇叭形匝道收费站出口匝道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前端设备的支撑物上应设置“公安专用实时监测”标志,标志应符合附录A2的要求。

服务区入口匝道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前端设备的支撑物上应设置“公安专用实时监测”标志,标志应符合附录A2的要求。

互通式立体交叉

互通式立体交叉主线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前端设备的支撑物上应设置“公安专用实时监测”标志,标志应符合附录A2的要求。

测速设备前应设置测速告示标志和限速标志。告示标志应设置于测速设备前2km,告示标志应符合附录A3的要求。限速标志应设置于测速设备前1.8km,限速标志应符合GB5768.5的要求。测速设备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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