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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管理办法(3篇)
建筑设计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设计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保障建筑安全和使用功能,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设计的规划、设计、审查、施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筑设计应当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第四条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查
第九条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确保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说明书;
2.设计图纸;
3.设计计算书;
4.相关专项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由设计单位内部进行三级审核,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应当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第四章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并重新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文件应当与原设计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设计单位进行内部审核,并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应当重点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设计单位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设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建筑设计质量投诉。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设计业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出具虚假设计文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设计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设计管理办法(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设计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保障建筑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活动。
第三条建筑设计应当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第四条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查
第九条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确保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说明书;
2.设计图纸;
3.设计计算书;
4.相关专项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由设计单位内部进行三级审核,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应当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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