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用户的独创性表达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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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

以用户的独创性表达为视角

内容提要:AIGC既包含来自机器的选择,也包含来自人类用户的选择。当后者满足独

创性表达要求时,AIGC便足以被认定为作品。在判断用户的独创性表达时,裁判者应当关

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工具贡献了什么;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人没有贡献什

么;应当关心人贡献的实质,而非纠结于其形式。在以上原则的指导下,既有的作品构成要

件规则足以支持相当一部分AIGC获得作品资格。AIGC的所谓“随机性”,只是发生在用户

指定范围内的“随机”,并不妨碍用户控制达到著作权法的要求。作为文本的提示词,具

有转化为包括视觉表达在内的其他类型表达的可能性。若以摄影为参照系,AI与传统工具

的比较不仅不能导致对作品资格的否定,反而能够凸显“工具贡献大并不意味着人的贡献

不足”。著作权法的“宽进宽出”结构提示我们,将用户做出独创性表达的AIGC纳入著作

权法图式是在认知层面最为经济的利益平衡分析框架。考虑到独立创作例外和版权救济手

段的灵活性,承认AIGC获得作品资格的可能性并不会过度妨碍公众自由。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思想/表达二分法固定性认知经济性

在人工智能(以下简称AI)用户做出独创性表达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下

简称AIGC)是否构成作品?近日,中国法院和美国版权局针对近似事实发表了截然相反的

意见:对于用户通过在AI绘画工具中输入大量提示词(prompts)和参数所获得的图片,中

国法院认为构成作品,美国版权局则持相反意见。

中国法院针对具体案件中特定的用户行为进行了仔细分析,指出当用户通过提示词、

作者简介:蒋舰,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北京社科基金项目20FXB008成果。

36.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用户的独创性表达为视角

参数或者模型做出的选择满足独创性表达标准时,生成的图画构成作品,用户是作者。在

美国,对于《黎明的扎里亚》与《太空歌剧院》两幅AI绘画是否构成作品,美国版权局没

有聚焦于用户做出的大量独创性选择,而是笼统地以“用户对内容控制不足”为由,否认

AIGC背后存在“人类作者”(humanauthor),进而认为两幅AI绘画不构成作品。

本文认为,中国法院的立场值得肯定,美国版权局的做法需要反思。本文第一部分简要

介绍中美的相反实践,接下来将美国版权局的论证拆分到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中分别展开

批判性讨论:第二部分论证模型选择、提示词输入和参数设定有可能构成独创性选择;

第三部分论证所谓AI的“随机性”并不必然妨碍用户选择的固定;第四部分论证用户在

染模型选择、提示词组合以及参数设定等方面的文本输入构成包括美术表达在内的各种表

达。综合三方面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认为,当用户指令构成独创性表达、提供

了充分描述的结构时,AIGC构成作品。最后,第五部分从激励论角度论证,承认用户做出

独创性贡献的AIGC构成作品,有助于激励用户做出独创性表达。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议题进行了限缩:第一,就权利主体而言,

本文只关心用户的作者资格,不关心机器的权利主体资格。本文赞同用户做出独创性表达

的AIGC构成作品,并不意味着赞同Thalerv.Perlmutter案(“《通向天堂的近路》案”)中

用户试图将AI本身登记为作者的做法。第二,就权利客体而言,本文只关心用户做出独创

性表达的AIGC,不涉及用户没有做出独创性表达的AIGC。如果AI用户的选择在传统场景下

足以被认定为独创性表达一一标准不妨比照原著在演绎作品中的体现形态、同人作品创作中

被挪用的作品元素集合,或者典型摄影作品中受保护的表达一那么著作权法不能仅仅因为

争议客体是AI场景下的用户输入而剥夺其作品资格。至于在用户仅做出极少选择与安排的

情形下,AIGC是否以及如何设置排他权,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笔者主张以“宽进宽出”

态度适用作品构成要件。循此态度,当前争议的许多AIGC都能迈过作品门槛,进入著作

权法的结构化分析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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