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执法指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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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执法指引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1

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不合格车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销售者改装车辆,依法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例如更换了电动机、电池、破解限速,加长鞍座长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如当地出台了电动自行车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在不与上位法抵触或不一致的情况下,可适用地方性法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生产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

生产者获得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车的型号、配置与证书中型号不一致,但非较大变化(实车与获证车辆属于同一认证单元),例如控制器、轮胎的产品名称、型号、地址名称等发生变化,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

第二十五条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5

生产者出厂,销售者销售,经营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

生产者获得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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