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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停用批复
【篇一:企业环保设施停用申请表1】
环保设施停运申请表
【篇二: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油炼销字〔2006〕280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管理,根据《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炼化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生产运行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工作负专业管理责任;
(一)负责组织进行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停车工艺处理,组
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根据现场确认的情况形成装置停用报告;
(三)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查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
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
第四条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报废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负专业职责;
(二)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
法》,办理装置(设备)的报废手续办理,负责办理报废装置拆除
的相关手续;
(三)负责停用装置特种设备、安技装备、安全设施的检查、校验
和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日常定期
检测、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完好。第
五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参与停用装置(设备)维护保养费用计划编制,确保资金到
位;
(二)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
法》,负责报废装置(设备)停用装置(设备)固定资产的核算、
审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安全环保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停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措
施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状况进行检查确认;
(二)监督、检查停用装置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情
况。
第七条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炼化企业资产报废及处置过程实
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报废装置(设备)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停用装置(设备)的审批程序
(一)停用申请:由停用装置(设备)所在单位根据生产计划和物料平
衡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装置(设备)停用申请,同时提供装置
倒空置换方案、制定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的防范措施。
(二)停用审批:生产主管部门根据装置(设备)停用申请和停工处
理的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根据现场确认的情况形成装
置停用报告,经地区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上报专业公司。第
四章安全、环保管理措施
第十条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在装置按计划停车后,应该进行安
全和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装置各系统进
行彻底的工艺处理,经采样分析合格,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达到
安全停用状态。
第十一条报废、停用装置在工艺处理过程中,放空、卸压、置换、
吹扫作业应该严格按照倒空置换方案执行。排放的“三废”物料要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废水、废气达标排放,杜绝将各类废水、废物排
入明沟或雨排系统;废渣要送往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
吹扫过程中要有消、隔声设施,产生的噪声不能造成对周边环境的
污染。
第十二条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管线在清洗作业时,应该制定详
细的清洗方案,对清洗过程中排放物质的种类、毒性、危害及控制
手段进行明确。对涉及硫化物的设备、管线的清洗,清洗废水必须
经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对无法处理的高
浓度废水,要限流排放至环保部门指定的污水系统,严禁造成对环
境污染和对污水处理系统的冲击。
第十三条对储存、运输、输送含硫化物原料、中间品、成品的设备、
管线,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硫化物与金属生成的硫化亚铁产生自
燃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四条停用装置(设备)在停车期间,安排专人对消防、气防设施
和各类环保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消防、气防
设施和环保设施完好备用。
第十五条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在按计划停车,工艺处理完毕后,
应由装置所在单位的上级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对装置停用的各项条件
进行检查确认,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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