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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各部门、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公司安办对各部门、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司各部门直接负责人对各自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隐患定期排查和登记制度
第五条XX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为公司和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两部分。
第六条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的要求,公司在重要节假日前和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由安办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参与,现场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表》(见附件一),检查结束后针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公司统一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二),并由安办统一进行事故隐患登记(见附件三)。被排查的部门应针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立即限期整改,并附上整改回复资料交公司安办。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办负责组织,工程部直接负责人参与,每月对各参建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表》(见附件一),并由安办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二),对检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自行登记到《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台账》(见附件三)并自行保存隐患整改资料。
第八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办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各部门、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特别是台风、洪水等。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水利工程项目,公司安办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后,有权责令各参建单位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进行治理。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参建单位应当向公司安办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办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治理。
第十二条上级部门其他临时性的、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办负责组织或联系,并按照不同的检查要求,针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并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对已经整改并通过整改验收的事故隐患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台帐》中“整改完成情况”一栏填写“整改完成”。
第十四条公司所有员工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均有自觉抵制、报告和举报的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办,在由公司安办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公司安办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和人员立即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本制度的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程序上报。
第十六条对因员工及时报告事故隐患,避免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适当的可考虑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公司安办每半年对各参建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正式报告,由公司安办进行存档。
第三章罚则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第16号令》以及防洪公司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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