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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探索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

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

本文从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借鉴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分析了我国环境

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建立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

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关键词:环保,诉讼制度,公益诉讼,

研究

公益诉讼是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在

经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广泛使用的术语。当

时的众多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因而出现了

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

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都是为了环

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

类似的诸多利益而展开活动。

各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尽相同,在

我国也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概念。笔者认为,

环境公益诉讼应当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侵害国家环境

权益、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法

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

规范。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

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

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犯国家

环境权益、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诉讼进行审

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

就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在国外已有

较完善的制度和大量的实践。近年来,国内

也开始了一些积极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1.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

据报道,2004年5月12日,四川省资

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市雁江区清水

河流域8家石材厂违规加工石材,擅自向河

道排放石浆,造成河道污染和堵塞,严重影

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一事正式启动法律程

序,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这些企业进行整

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检察院。

该院在建议书中指出,这8家石材加工

厂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违规加工石

材,擅自向河道排放石浆,造成河道污染和

堵塞,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为此

建议企业对治污设施进行整改,修建沉淀净

化池,使所排出水达到环保标准;对因排放

的石浆水造成河床升高、河道堵塞,众厂家

应进行清理,将河道恢复原状。建议书要求

这8家石材厂将整改情况报送该院。

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告诫这些企业,如果

不积极治理污染,继续侵害“三农”,将对

其依法提起民事公诉。

目前,检察院正在等待企业整改的消息。

此前,雁江区环保局曾对污染企业发出

整改通知书,限期15日内停产整改。但众

厂家仍然我行我素,不肯投资治理污染,以

至这一问题得不到切实解决。

检察院就污染问题代表国家向污染企

业发出检察建议书或提起公益诉讼,是否滥

用了国家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干扰正常的

民事法律关系,法院会不会支持呢?

其实,类似案件在2003年已有判例。

2003年5月9日,乐陵市人民法院根据

原告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范某通过非

法渠道非法加工销售石油制品,损害国有资

源,造成环境污染,威胁人民健康,影响社

会稳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

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一案,依据《民法

通则》第5条、第73条、第134条规定作

出判决,责令被告范某将其所经营的金鑫化

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的5日内自行拆除,

停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排除对周围群

众的妨碍,消除对社会存在的危险。

这起由乐陵市检察院起诉、乐陵市法院

判决的环境污染停止侵害案,是最近处理的

一个较好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无论是在程

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03年11月,四川省首例环境污染公

益诉讼案近日在阆中“尘埃落定”。阆中市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市群发骨粉厂停止对

环境的侵害,并在1个月内改进设备,直至

排出的烟尘、噪声、总悬浮颗粒物不超过法

定浓度限值标准为止。

较长时间以来,阆中市群发骨粉厂周围

居民因长期受该厂烟尘、噪声污染侵害,多

次到环保部门投诉。今年初,该市环保局在

对该厂周围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后发

现,其悬浮颗粒物、噪声等超标较严重。随

后,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

审理后认为,群发骨粉厂排放的污染物在一

定程度上对周边群众的工作、生活构成了侵

害,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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