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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反垄断法
第八章反垄断法
第三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基本原理
一、垄断的基本原理
(一)垄断的定义
1、垄断的出处:垄断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
中,使用了?°垄断?±和?°竞争?±的词语;《孟子》中也有?°龙断?±一
词以表示经济行为。
2、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
(1)垄断:严格来讲仅指单一的出售者完全控制某一产业;后扩
展为包括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三种情况,是指一家或少数
几家企业直接或通过某种形式排他性地控制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
(2)垄断的根源:规模经济带来的规模效益和低成本;进入壁
垒的出现。
(3)经济学中注重分析垄断的事实状态以及对市场效率的影响,
认为垄断只是一个中性概念,不涉及价值判断。
3、法律意义上的垄断
美国《谢尔曼法》第1、2条规定:?°任何以托拉斯或共谋或其他
形式联合限制州际或对外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协议或合并,均被宣告非
法?±,?°任何从事垄断,企图进行垄断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垄断的行
为均属违法?±。
英国1973年《公平交易法》第6、7、8条列举了垄断的情形,
规定,当一种特定的货物中不少于1/4是由一个人、一组相关的法人
团体或两个和两个以上彼此限制竞争的人供应与被供应
时,被认为存在垄断。
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第3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
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8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通常将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分为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
垄断状态: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如日本《禁止垄断法》:垄断状
态是指?°在某种商品或商业服务领域内,因市场规模、市场结构的原
因产生市场弊害的情形。?±
垄断行为:获取市场支配力的经营者在一定的交易市场实施的限
制、排斥竞争的行为。
总结:
1、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不涉及价值判断,而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则
有合法与非法之分;
2、前者侧重描述垄断状态,法律更关注垄断行为
3、前者注重效率,后者除了效率还需兼顾公平。
(二)垄断的分类
1、依产生的原因划分: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自然垄断、
国家垄断。
2、经济垄断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
(Cartel)、辛迪加(Syndicat)、托拉斯(Trust)、康采恩
(Konzern)
3、依发生的地域划分: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
4、依立法取向划分: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
(三)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1、联系:都违反了市场竞争所应遵循的公平、平等、自愿原则,
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
2、区别:(1)性质不同:方式、手段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与排斥、
限制竞争的非竞争行为;(2)主体范围不同:主体地位的差异性导致
了主体范围的差异;
(3)行为方式不同:表面上看行为的性质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
(4)直接后果不同:造成竞争过度和有效竞争不足的区别;
(5)法律的规制不同:全部的不正当行为应受法律规制,只有非
法的垄断行为受法律规制。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国内学者对于反垄断法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表述:
1、反垄断法是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市场中的组织
和个人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国家在管理市场竞争中发生的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反垄断法概念的把握:
(1)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包括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2)既包括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
(3)不仅规制垄断行为,而且规制限制竞争行为;
(4)反垄断法是反垄断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指法典意义上的
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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