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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立法尚处于空白,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环境侵权问题已变得日益严峻,有关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文

通过案例提出了很多疑问,分别从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扩张、

分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改变诉讼费用的付费方式、利用简易程序畅

通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渠道这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举证责任、诉讼费用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1004-

1621(2011)07-050-02

一、问题的提出

四川省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在阆中尘埃落定。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

决该市群发骨粉厂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在1个月内改进设备,直至排出的烟尘、

噪音、总悬浮颗粒物不超过法定浓度限值标准为止。较长时间来,阆中市群发骨

粉厂周围居民因长期受该厂烟尘、噪声污染侵害,多次到环保部门投诉。年初,

该市环保局在对该厂周围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后发现,其悬浮颗粒物、噪音

等超标较为严重。随后,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群

发骨粉厂排放的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对周边群众的工作、生活构成了侵害,并依

法做出了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一起由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的民事公诉案件。人民检察

院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充分履行法

律监督职责,采取法律补救措施,将国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保护政策落实到

实处,进行司法实践的创新,开展公益诉讼活动尝试并取得了成功。从这一成功

案例我们不禁要问:第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监督机关能否作为环境公共利益

的代表者和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来对因环境污染而致使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诉诸司法程序予以救济?第二,对于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普通的公民个人

及其他社会组织是否有权启动这一司法程序?第三,作为环境侵权的原被告其举

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第四,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胜诉或败诉后其诉讼费

用的付费方式是如何进行的?由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步较晚,各项制度和

规定都不健全,这些问题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均还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

所以,这些问题的出现亟待解决。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大

量的环境污染问题,而从我国相关的立法现状来看,极为欠缺,因此环境民事公

益诉讼制度应该要很快的建立起来。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

环境权是人类环境恶化及人类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的产物,随着工业的飞

速发展,环境污染变的越来越严重。在环境污染的严酷现实面前,人们逐渐清醒

的认识到人类自己生存的空间已经遭到严重的破坏。人类的生存利益和生产利益

在对环境的需求上构成了一对矛盾。因此,为了平衡这一矛盾,也为了保护自身

的利益,人们纷纷呼吁要保护环境质量免受污染损害。所以,环境权就产生了。

环境权的提出始于20世纪60年代,随后一些国家进行了环境权的立法实践,有

了一定的成果。后来许多国家竟相在自己国家的宪法中确认环境权或涉及环境权

的内容,从而把环境权作为当代宪法的新生基本权利。以后各国又以此为开端开

始了环境权的司法实践。①

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它既是一项法律

权利,同时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能剥夺的。即使是在环境法制不健全的情况

下或在其他场合中,人们也可以把环境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而不被剥夺。因此从

保护人能够活下去的最低要求考察,环境权远在法律定型化前就已经存在了。环

境作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素,始终与人类社会相伴随。为此,无论法

律规范是否出现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的内容一直都是存在的,只不过尚未通过

法律要求国家担负起保障人的环境权实现的责任而已。

针对环境侵权行为,虽然有许多非司法的救济途径,但要求实现环境权的切

实有效的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不可或缺的。理由如下:首先,环境

权的保障要以程序性的权利为依托。虽然环境权一开始是作为实体性权利提出的,

但是,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或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却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时,

实体权利便失去了存在的依托。其次,在各种程序性的救济方式中,司法救济是

最为可靠的,这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

三、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

、对环境1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扩张

传统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通常是与案件直接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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