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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

杨永明

【摘要】非法证据是指非法获取的证据,包括实体上和程序上非法获取证据.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刑事制度进入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重

要标志.基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地位和职能,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意义重

大,即预防非法证据的出现、弥补一元庭审模式的缺陷、实现司法正义.为了充分发

挥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的作用,应当规范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规则的程序.

【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24)006

【总页数】3页(P81-83)

【关键词】检察机关;非法证据;庭审模式;证据合法性

【作者】杨永明

【作者单位】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福建宁德352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13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七条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制度进入了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突出了刑事诉讼的程序

正义价值,更为重要的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

证据是指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非法证据内涵是什么,理论界

存在争论。主要观点有三: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非法证据是办

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度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1];持第二

种观点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

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2];持第三种观点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

经法定程序查证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非法定主体提供的用于证明案情的事实材料

[3],或法定主体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以非法手段提供提取或认定的证明案情

的事实材料。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明案情的事实材料或

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事实材料。理由有:第一种观点对非法证据理解存在片面性,

没有谈及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第二种观点将证据错误理解为证据本身存在合

法与非法,这是错误的,因为证据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实在,没有合法非法之分。第

三观点也只提及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事实材料,没有涉及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事实

材料。因此,非法证据实质上是非法获取的证据。非法获取包括实体上非法获取证

据和程序上非法获取证据。实体上非法获取证据包括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

言辞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前者采取绝对排除原则,即只要使用非法方法获取证据

就一律排除,后者采取相对排除原则,即只要事后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就不排

除。程序上非法获取证据是否采用,不实行“一刀切”,分一般和严重违反程序获

取证据。对于前者获取的证据,视为瑕疵证据,通过事后采取措施弥补就可以采用;

对于后者坚决排除。此外,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如何理解,可以参照《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详细列举了刑讯逼供

的非法方法,即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器械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或者是以较

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行为。因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应理解为与上述刑讯逼供手段相当的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依法履行侦查

职能、控诉职能、诉讼监督职能。具体而言,自侦部门依法对职务犯罪案件行使侦

查职能,公诉部门依法对自诉以外的案件行使提起控诉职能,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

实行全程法律监督。因此,基于检察机关的职能特点,检察机关从侦查、公诉、审

判、到刑罚执行,参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基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承担以上

的三项职能并全程参与特殊地位,其参与非法证据排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参与非法证据排除,有效铲除非法证据滋生的土壤,

在源头上防止非法证据出现。根据违法阻却理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一种事后补救性

措施。这种事后补救性措施,非法证据业已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只能通过

法律制度排除非法证据出现造成的坏影响,修复业已受到损害的法律关系。同时,

排除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非法证据具有以下后果:一是排除非法证据不仅耗费较大

司法资源,而且延误诉讼进程影响诉讼效率;二是非法证据的排除影响犯罪事实的

查清,不利于打击犯罪;三是非法证据本身给公安机关破案率和司法机关下判率等

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权规范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收集和固定

证据,可以有效地遏制非法证据的出现,这对非法证据存在的后果来说是一条治本

之策。

检察机关防止非法证据出现主要有两条实现路径:一是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阶段,

检察机关在行使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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