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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法法律教育论文-法律教育论

文-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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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1.1非法证据

1.1.1非法证据概念

所谓“非法证据”,也称非法获得的证据,是指有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公

安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使用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在美国,“非

法”最初是指违反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有关不得非法搜查、扣押的规

定,后来经过发展,又包括违反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关不得强迫自

证其罪的规定,第六修正案有关不得侵犯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规

定,第十四修正案有关维护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以及其他制定法和案

例法的规定。目前,基于我国刑诉法理论界对非法证据的概念存在着

诸多差异,认识尚不统一②2。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

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度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也有学

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

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还有学者认为,非法证

据是指经法定程序查证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非法定主体提供的用

于证明案情的事实材料,或法定主体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以非法

手段提供提取或认定的证明案情的事实材料;也有学者认为,非法证

据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还有学者认

为,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

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等等。

众说纷纭,但归结起来不外乎是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认

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

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

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

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使证据不合法。

据此,本文认为,“非法”是指违反本国的相关法律、已成为缔约国的

有关法律文件和已承认的其他国际文书的规定。

1.1.2非法证据特点

非法证据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司法人员无视法律的有关规定,损害了

证据的合法性基础。但是隐藏在表面原因背后的内在原因或者说是形

成非法证据的深层次原因则复杂得多,既有法律规定不严密、不明确

的因素,以及监督、制约不到位和不得力的原因,也有刑事政策的倾

向性问题,甚至还有大众的法律意识和价值选择等心理层面上的原因。

所以在判断和分析非法证据问题时,必须从两个不同的层面着手,即

价值层面和技术层面:价值层面是对理论依据和应然性问题的研究,

而技术层面则是对现实条件和实然性问题的分析。只有将两者很好的

结合起来,才能对非法证据问题得出更全面、更合理的结论。从最高

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现行的非法证据具有以下几个较为明显

的特点:(1)非法证据被解释为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也就是通过

刑讯逼供、威胁、引、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2)“非法证据”

的范围仅仅限于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3)排除非法证据的后果只是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裁判者仍然可以见到该项证据。

1.1.3非法证据范围

时下,证据立法正是诉讼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立法机关也在酝酿

如何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这就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着前

所未有的历史机遇。这就要求非法证据的具体适用范围进行一些探索,

通过资料整理,本文认为非法证据范围如下:一是执法机关违反法定

程序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二是执法机关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

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三是律师或者当事人采取非法手

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四是非法证据包括执法机关以非法的

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

庭上作为证据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依据,是诉讼中,特别

是刑事诉讼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

1.1.4非法证据分类

证据的分类一般体现在法律关于证据收集与使用判断的一些具体规

定中,非法证据的分类形式是通过法律关于证言的证据能力的有关规

定来确认的。一是获取证据的手段(方法)违法的非法证据。这是一般

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也即狭义的非法证据。它既包括执法

机关以非法手段、方法收集的非法证据,也包括律师、当事人等采取

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

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是

获取、提供证据的主体违法的非法证据。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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