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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卷第2期吉林工商学院学报Vol.37,No.2

2021年4月JOURNALOFJILINBUSINESSANDTECHNOLOGYCOLLEGEApr.2021

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

林文翟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胜诉率低,原因在于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使原告承担过多的举证责任,原

告只要一个证据环节未跟进,就会面临败诉。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将原本应由原告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做到立法规定与实践操作的统一,使得法院

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进一步具体“接触加相似”原则,确立事前救济,保护商业秘密。

但同时,该条立法逻辑和行文细节还需司法解释或执法细则予以明确。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倒置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288(2021)02-0110-05

[收稿日期]2020-12-08

[作者简介]林文翟(1995-),女,福建宁德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2020年6月11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坚决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维护

企业知识产权,促使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商业秘密保护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为该法的主

要内容之一,历次法条的修改对此均有调整。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集中于商业秘密相关条款,

其中最重要、最具有意义的修改是新增第三十二条确立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一改

由原告负担过多证明责任的情形,将部分原本由原告承担的证明责任移至被告,使得证明责任的分配更加

合理。这一修改对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具有非常

重要的意义。

一、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以确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又

[1]

称举证责任的分担。一直以来,专家学者们不断讨论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在当事人之

间进行分配。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数据,2013—2017年法院审判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败诉

率高达六成,全部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的案件不到一成。有学者认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胜诉率如此

之低,“一方面固然可以说权利人举证能力有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

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立法层面上未能给予权利人足够的法律保障,未使侵权人承担足够的法理压力,使其

[2]

证明未实施被控侵权行为。”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原告所承担的证明责任相当多,且难度大,其必须

提供五个证据,并且证据之间要达到环环相扣,紧密相连:一是其拥有商业秘密;二是被告实施了侵害其商

业秘密的行为;三是被告具有过错;四是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五是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

具有因果关系。相应地,被告只有在反驳时才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未侵犯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也就

是以原告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为前提。意味着,若原告一个证据环节未跟进,就会导致整个侵权

·110·

事实因果链的证明失败从而面临败诉,被告无需承担不利后果。

考虑到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带来的证明难度,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商业秘

密、对方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存在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对方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非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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