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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X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X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X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表决实行票决制;

(四)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表决实行票决制;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校务公开的实施及监督工作,参与学校作风建设的监督、巡查与考评;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意见、建议和提案,以会议决议、决定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学校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教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我校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20人。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处级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非在编的教职工代表应当占有适当名额。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长期不履行职责,经教育不改的,选举单位可以要求撤换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组活动;代表调离学校、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选举单位可以要求更换代表;因各种原因代表名额缺额较多或没有代表的,选举单位可以申请或校工会安排补选代表。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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