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制度研究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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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未上市企业股份交易制度

作者:吕甲木

【摘要】?要处理中国未上市企业股份交易中存在问题,促进未上市企业股份交易,必需经过规范未上市企业股权性质和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来健全中国未上市企业股份交易制度。

【内容提要】现在,中国未上市企业股份交易定位很不明确,各投资主体面临着很大政策和法律风险,严重妨碍了股份制企业应有功效发挥,违反了股份含有流通性固有特征。本文认为要处理中国未上市企业股份交易中存在问题,促进未上市企业股份交易,必需经过规范未上市企业股权性质和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来健全中国未上市企业股份交易制度。

【关键词】未上市企业?股份交易?资本市场

引言

多年以来,假如我们关注一下未上市企业股份交易新闻,就能看到很多诸如从事未上市企业股份/股票交易企业涉嫌非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据相关媒体报道,L企业因代理未上市企业股票交易涉嫌非法经营案被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L企业是经南京C企业授权在L企业所在地域从事代理未上市企业股权转让业务,而C企业是西安技术产权交易所席位会员。长春L企业作为大连L企业分企业在长春地域从事代理销售未上市企业股票涉嫌非法经营被查处。对于这些案件结果,现在我们还不得而知。令我们深思不是这些案件本身,而是包含到这些案件背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着深层次问题。股份制企业依据其股权流动方法不一样,可分为上市企业和未上市企业两种形式。现在,因为中国未上市企业交易法律定位很不明确,股份转让路径很不通畅,所以严重妨碍了股份制企业应有功效发挥。从中国股份制改造情况来看,未上市企业在数量上要远多于上市企业,所以,怎样处理未上市企业股份交易问题,不仅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迫切需要,也是优化资源配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

一、中国未上市企业现实状况

中国未上市企业作为企业股份制改造产物,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截止底,全国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中,改制为股份有5086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有10852家。〔1〕这些企业除了1000余家上市企业外,其它均属未上市企业。根据募集资金范围和产权流动方法,能够将未上市企业分为定向募集企业、提议设置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三种类型。定向募集企业是指由提议人组织,向提议人、其它法人和内部职员以股权证形式定向募集资金而设置股份;提议设置企业是指由提议人认购全部股份,不向其它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募股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则是一个以企业劳动者出资认股筹集资金为特征、股份制和合作制兼容两合制企业。中国大部分未上市企业是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或有一定经济实力集体企业改制而来,它们即使在转变企业经营机制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为股权交易定位没有处理好,使其在很多方面陷入尴尬境地,所以严重妨碍了股份制企业应有功效发挥。关键表现为:

1、法律地位界定不清

因为特定历史形成背景和独特运行机制,中国未上市企业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个不规范企业形态,之所以不规范,很关键一点就是股权交易定位没处理好。以定向募集企业为例。根据国家体改委颁布《股份规范意见》要求,定向募集企业募股对象严格限于内部职员和社会法人,但在实际发行过程中,内部职员股却大量流入社会成为社会公众股,社会法人股也仅以法人名义购置而在实际上却为个人所持有,从而形成了“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现象,定向募集企业在实际上变成了社会募集企业。鉴于此,国家体改委于1994年6月通知立即停止定向募集企业审批,并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员股。1994年7月,中国《企业法》正式实施。根据该法要求,以募集方法设置股份只有社会募集一个,定向募集企业已经失去了存在法律依据。这实际上使90年代早期大量出现定向募集企业和内部职员股成了必需依法重新给予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在《企业法》中,提议设置股份即使有其正当地位,但因为缺乏相关提议设置人资格及相关募股方面具体法规,造成除原提议企业和社会法人外,内部职员也普遍以提议人身份入股,从而变相地成了“定向募集企业”。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因为股权不能自由转让和决议权和出资多少无关,实际上只能算是一个不规范、带有过渡性质企业制度。

2、监管体系无法明确

因为未上市企业法律界定不明确,很多未上市企业包含到国有企业改制问题,所以体改、国资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部能够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监管。同时,因为多头监管,也存在相互扯皮、监管缺位问题。比如地方产权交易所是依据国资部门审批设置,其中业务也包含未上市企业股份转让。而依据《证券法》要求,股票作为证券一个形式应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可实际上,证监会历来没有审批过任何一个机构来从事未上市企业股票交易业务。不过证监会对于产权交易所从事未上市企业股份转让业务行为表现了默许和打击两面性。

3、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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