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模板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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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企业和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第相关“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和经过立案中标协议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该以立案中标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要求,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署两份不一样版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该以立案中标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协议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一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企业。

法定代表人:孙刚,该企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宽,该企业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

法定代表人:何西京,该企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存柱,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雅玲,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企业(以下简称临潼企业)和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恒升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3月19日作出()陕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临潼企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1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临潼企业委托代理人韩松、王东宽,恒升企业委托代理人翟存柱、郝雅玲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0日,临潼企业依据约定进入恒升企业在陕西省西安市建工路8号恒升大厦综合楼工程工地进行施工。同年9月10日,临潼企业和恒升企业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恒升企业(甲方)将其建设恒升大厦综合楼项目标土建、安装、设备及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等工程发包给临潼企业(乙方);开完工日期:3月10日-9月10日;协议价款:承包总价以决算为准,由乙方包工包料。价款计算以设计施工图纸加变更作为依据。土建工程实施99定额,安装工程实施定额,按相关配套文件进行取费,工程所用材料定额要求需要做差价以当期信息价为准。定额信息价购置不到,甲乙双方协商议价,高出定额部分作差价处理。施工现场签证作为协议价款组成部分并入协议价款内;价款支付及调整:工程施工到正负零时,甲方向乙方首次支付已完工程量95%工程款。正负零以下工程,作为乙方第一次报量期。正负零以上工程,由乙方每个月25日将当月工程量报甲方,经其审核后在次月1-3日内将上月所完工程量价款95%支付给乙方;完工和决算:已完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15天内提出决算,甲方收到决算后在30天内审核完成,甲方无正当理由在同意完工汇报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负担违约责任;违约和索赔:甲方不按协议约定推行自己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协议无法推行行为,应负担违约责任,对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窝工等损失。乙方不能按协议工期完工,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双方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甲方何西京,乙方张安明。协议还对双方应负责在开工前办理事项、材料设备供给、设计、质量和验收等均作了具体明确约定。

4月5日,西安市城镇建设监察大队对未经招标恒升大厦综合楼工程进行了处罚,恒升企业即委托临潼企业张安明在西安市招投标办公室补办了工程报建手续,双方所签协议已经立案。诉讼中双方持有协议,内容区分是有没有29-3条。恒升企业持有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立案协议附有此条。其内容为:本工程为乙方垫资工程,以实结算,实做实收,按工程总价优惠8个点,工程结算以本协议为准。

2月2日,恒升企业和临潼企业、设计单位、监理企业等就恒升大厦综合楼地基和基础分部工程,主体(1-10层)分部工程进行验收,认定该工程为合格工程。11-24层主体工程已完工但未进行完工验收,恒升企业认可主体已封顶。同年2月26日,临潼企业作出恒升大厦综合楼《建设工程主体完决算书》,决算工程造价为31020507.31元,并主张已送达恒升企业,但无恒升企业签收文字统计及其它证据佐证,恒升企业不予认可。后双方发生纠纷,致使工程于4月停工至今。

一审法院依据临潼企业申请,委托陕西华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企业对恒升大厦综合楼已完工程造价和截止6月22日停窝工损失进行判定。。11月25日,1月12日,陕西华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企业作出华春鉴字()07号判定汇报及对该汇报异议回复、补充意见确定:恒升大厦综合楼已完工程造价为20242313.44元;4月至6月22日停窝工损失为346421.84元。该工程造价中混凝土使用现场搅拌价,且按工程总造价优惠8个点即1818793.15元及四项保险费175452.75元。对该判定结论,临潼企业认为该工程造价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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