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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
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国发〔2012〕52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
理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
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执业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有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3.开设有妇产科、儿科、病理科、临床遗传专业技术科室;
4.符合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并与所开展技
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5.设有符合要求的医学伦理委员会;
6.符合卫生部《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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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技术规范,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超声)、
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7.符合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有2名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遗传咨询
临床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妇产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
上职称的儿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
临床医师,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细胞遗传实验技术人员和生化
免疫实验技术人员。
(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医疗、保健机构.
申请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达到国家人口计
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中第一条放、取
宫内节育器、第二条终止早期妊娠手术、第三条输卵(精)管绝育术、
第四条皮下埋置避孕术、第五条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和第六条输卵
(精)管吻合术的要求。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实施范围: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
实施对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开展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服务。从事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
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机构执业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1.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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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副本
及复印件;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项目)》副本及
复印件;
(5)医院评审证书复印件;
(6)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技术服务的可行
性报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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