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担保物权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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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的,以债务⼈或第三⼈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不清偿到期债务或

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受偿的他物权。下⾯由店铺⼩编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的,以债务⼈或第三⼈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不清偿到期

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担保⼈之普通债权⼈)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

押权、质权、留置权。

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在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

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条【担保物权的适⽤范围和反担保】债权⼈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

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担保物权。

⼆、特征

(⼀)从属性

1、成⽴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从成⽴。

2、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与物保⼈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

让。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

3、效⼒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效,担保合同⽆效。担保⼈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担保责任。

4、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可以就获得的保险⾦、赔偿⾦或者补偿⾦等优先受

偿。被担保的债权的履⾏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赔偿⾦或者补偿⾦等。

(三)不可分性

1、担保物部分灭失的,剩余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担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个部分仍各担保全部债权。

2、被担保债权部分消灭的,债权⼈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部分转让或者分割的,各债权⼈就其

分得或受让的债权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

3、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值增加的,抵押⼈、质押⼈⽆权请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的价值因不可归责于抵押

⼈、质押⼈的原因减少的,担保⼈⽆义务提供补充担保。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店铺进⾏咨询。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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