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知识切片房地产知识百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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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及综合类

1、土地用处包括哪些种类??

???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立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干脆用于农业消费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立用地是指建立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立用地以外的土地。?

2、如何理解土地来源及性质??

???答: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可以从房地产证中理解;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从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书中理解。

3、什么是集体土地??

???答: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全部的土地。

4、有哪些用地属于集体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全部的以外,属于农夫集体全部;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夫集体全部。

5、对集体土地运用权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立;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获得建立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运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运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集体全部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该条例出让其运用权。

???深圳市土地征用及收回条例还规定,违背该条例的规定,擅自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有关征用土地协议的,其征用土地协议无效;在非法获得的集体全部的土地上进绽开发建立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6、什么是行政划拨用地??

???答:土地运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运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运用,或者将土地运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运用者运用的行为。

???特区内,从特区成立至19881月3日期间,由政府无偿划拨的并办理了征地手续的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特区外,土地运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运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均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

7、什么是合作建房??

???答: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供应土地运用权,另一方或多方供应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

8、对合作建房有哪些规定??

???答:对一方供应土地运用权,另一方或多方供应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合作建房视为房地产转让。在20018月6日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对已交清地价款的出地方,出地方干脆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找寻合作方;对已获得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协议用地土地运用权的单位需找寻合作方的,须经过规划国土部门对规划、用地等问题进展审核,并补交市场地价后,再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以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找寻合作方。

???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深府[2001]94号〞文的有关规定,原农村征地时返还的工商开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可以合作建房。

9、什么是土地运用权出让??

???答:土地运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运用权在确定限内让及土地运用者运用,土地运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0、各类用处的土地运用权出让最高限是多少??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运用权出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运用权出让最高限按以下用处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二)工业用地五十;(三)教化、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四)商业、旅游、消遣用地四十;(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

11、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运用权后,是否就可以处分该宗土地??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运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运用者未获得该宗土地运用权的房地产证前,可以占有和运用该宗土地,但不得处分。

12、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运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出让土地运用权的宗地号、面积;(三)土地运用期及起止时间;(四)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刚好间;(五)交付土地的时间;(六)规划、市政设计要点;(七)工程开工提交验收时间;(八)市政设施配套建立义务;(九)运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十)建立附属、附加设施的工程及义务;(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13、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处或条件是否可以变更?

???答:一般状况下,土地运用者应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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