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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产保全实践中法律问题的探究与

分析

摘要:在银行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中,经常遇到诸如诉讼时效、查封资产、

担保业务、以物抵债、破产案件维权等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笔者从事银行不良

资产保全和公司律师工作,从工作实务角度,对资产保全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不断

探索、思考、研究和分析,并尝试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银行资产保全;法律问题;风险控制

一、实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工作实践中,银行如果采取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资产,往往要经过贷款逾期、

催收、谈判、再催收、再谈判等漫长的过程,反复周折,直到回收无望,迫不得

以采取诉讼措施维护银行债权。在这一过程中,银行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且

情况错综复杂,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矛盾突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时效管理风险

1.诉讼时效超过法定期限,造成银行丧失诉权。这是银行

诉讼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很

多,大部分与银行内部控制薄弱和案件管理混乱有关。

一是银行审批职能部门权责不清晰,反应不灵敏,对于

分支机构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及时做出判断,导致诉讼

审批效率低下。有的贷款已经回收无望,到了非诉不可

的地步,仍要经过职能部门层层审批。过长的审批链条

占用大量时间,造成立案工作时间紧迫,容易引发时效

风险。

二是法律意识淡薄,对诉讼时效重视不够,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诉讼工作;相

关规章制度缺失,或有章不行有禁不止,诉讼管理流于形式。有的案件诉讼时效

已经到期仍无人问津,等内审部门检查发现为时已晚,形成诉讼时效风险。

三是贷款责任划分不清晰,新官不理旧账、后任不管前任的问题屡见不鲜,

导致诉讼业务管理悬空,容易引发诉讼时效风险。由于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

员实行强制轮岗制度,一般三年一个周期进行交流,部分机构负责人担当意识不

强或局限于自我利益,对前任发放贷款形成的风险业务不愿接手;关键岗位人员

轮岗后,新接手该岗位的人员不熟悉相关业务,推诿扯皮、敷衍了事。这些情况

导致本应及时诉讼的业务久拖未决,容易引发诉讼时效风险。

四是借款合同关于争议、纠纷解决的条款约定不明确、不合理,表述模棱两

可或存在岐义;或出于地缘优势考虑,条款约定的管辖法院过于集中,个别法院

过度受理同一家银行案件,造成“立案排队”现象,法院不堪重负,难以及时审

查、受理,容易引发诉讼时效风险。

五是引发诉讼时效风险的其他因素。实务中,存在信贷档案资料不齐全、关

键证据法律效力缺失、借款人或担保人虚假签字、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

财产权属不明确、当事人诉讼主体不适格等问题,导致难以及时立案,引发诉讼

时效风险。

2.执行时效超期限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

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银行应当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提供符合执行时效

中断、中止的证据,以避免执行时效超期限。但在实务中,相关当事人为拖延执

行,以达成和解或制定还款计划为由,延缓执行程序,容易引发执行时效风险。

3.诉前财产保全到期未及时诉讼的风险。诉前财产保全是银行立案的必经程

序,部分银行机构对诉前保全措施重视不够,财产保全措施到期自动解除,但未

及时提起诉讼,债务人乘机转移财产,银行失去有利的资产清收条件。

4.查封资产超时效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487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

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

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在实务中,部分机构在法院查封后,未能根据不同类型资产所适用的查封时效进

行区别管理,导致查封资产超时效。当再次申请查封时,该资产可能已被其他债

权人申请执行并处置,或被债务人转移、抽逃,导致银行不必要的损失。

(二)担保业务风险

合法有效的担保,是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必不可少的第二还款来源。实务

中,经常发现担保业务中存在违规担保、虚假担保、明保暗贷、担保能力缺失等

情况,给信贷资金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和损失。

1.违规担保风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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