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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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突出教学工作业绩在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奖惩中的重要性,使我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33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浙教高教〔2007〕33号)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含合同制)从事教学的专兼职教师。

第二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将由学院职能部门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评优、岗位聘任等重要依据。教师职称评定、创先评优实行教学业绩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院领导和教务处、政治部、实训中心、督导组、纪委检察、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教学院长担任组长,教务处、政治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解释、修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在教务处设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办公室)。工作办公室由教务处负责人、教研科、教务科和教材科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教务处负责人担任组长。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对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等。

系部成立考核工作组,由系部党政领导、系部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及骨干教师代表组成。系部主任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系部考核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制定本系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本系部教师在本学年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二、考核内容与等级比例

第五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主要指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考核指标体系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等三个方面。

1、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承担完成的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教学、独立实践环节教学(含课程设计、课程实训、综合实训、毕业综合实践毕业设计和顶岗实习、警事训练等)的工作量、列入学院培训计划的培训课程的工作量以及指导学生竞赛和经学院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二课堂活动等其他教学工作量。

2、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等方面所获评价情况、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等。

3、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项目、教学改革和研究、教学奖励等情况。

第六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考核结论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基本合格)和E级(不合格)五个等级,并进行比例控制。原则上B级以上比例不超过当年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60%,其中A级的比例不超过20%;C级、D级和E级的等级比例不作硬性规定,各系部应根据学院原则规定在本系部教师业绩考核实施细则中明确标准,根据教师考核情况由系部考核工作组集体商议确定。

学院领导小组可根据系部教学工作考核结果,对每学年各系部下达的五个等级的比例作适当调整,但全院总比例不变。

三、考核办法与工作程序

第七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每年一次,以学年为统计时段(前一年7月1日——当年6月30日),考核时间为每年7-9月。

第八条考核应严格按浙江省教育厅相关文件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1、教师填写《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登记表》(附件5)、《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统计表》(附件6),并将考核表附全部材料复印件交至所在系部。

2、系部考核工作组对每位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各考核工作组根据积分排序、等级标准和等级比例,对教师进行考核并确定其等级。考核结果以全系部教师业绩汇总表(附件7)形式,进行公示3天,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后上报学院考核工作办公室。

3、学院考核工作办公室对各考核工作组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对调整等级名单进行公示3天。

4、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由学院职能部门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九条教师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考核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考核工作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教师的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审议后的结果由考核工作办公室向当事人反馈。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学院每学年在全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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