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精特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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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政策内容】1、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九、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告2023年第44号【享受主体】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政策内容】1、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2、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区别于针对某一特定目的或目标的应用研究,基础研究是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3、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十、基础研究支出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享受主体】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政策内容】1、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明确,在原有10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享受时点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纳税人最早可在7月份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十一、预缴申报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23】11号【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内容】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可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内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十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内容】1、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十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政策内容】1、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部委2020年第45号公告)2、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名单实行清单制)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4、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四、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政策内容】1、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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