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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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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

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及《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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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

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九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销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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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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