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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
检查单位:检查时间:
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情况
备注
火
灾
防
范
火
灾
防
范
1.1
仓库内是否使用明火,所有电线是否穿管固定敷设。
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2.《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8.6:室内储存场所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1.2
可燃材料仓库内是否设置配电箱及开关。(如设置在仓库内难以整改的,必须满足1.5米范围内无可燃物)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10.2.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2.《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8.5:仓储场所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1.3
电动的叉车、平板车、自行车等充电场所是否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7.5: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隔开;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车辆应在仓储场所外的地点加气。
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T3904-2020):5.1.2厂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布置在生活、办公等非生产区域,不应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2.1
厂房、仓库内是否设置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有醒目的指示标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5.1.2: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h)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火
灾
防
范
火
灾
防
范
火
灾
防
范
2.2
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5.1.2: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h)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3
厂房、仓库周边是否占用防火间距堆放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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