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瓶装液化石油气“最后一公里”配送服务管理办法意见.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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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瓶装液化石油气〃最后一公里〃配送服

务管理办法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专用电动三轮车使用、

管理及通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及其

相关的管理活动,以及配送服务时同步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进行的安

全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后一公里‘配送服务”是指瓶装液化石

油气经营企业在其经营区域内,根据用户要求,将用户预订的,本企业

供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由储配站或供应站直接送给用户,并同步对瓶

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以下简称“配

送服务车辆”)是专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为燃气用户配送液化石

油气钢瓶而使用统一车型且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的电动三轮车运输。

第五条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县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

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最后一公里”配送服

务管理。

公安部门配合城管局、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

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

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

全管理;配合城管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

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港区装卸

管理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

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

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

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报废)钢

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液化石油气企业、

餐饮场所进行查处。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

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

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醴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

最后一公里”配送服务管理工作。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负责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制

定并落实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开配送服务热线、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

接受用户的咨询和配送信息查询、安全隐患提示、配送评价投诉等。

第六条配送服务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在规

定时间、规定区域内行驶,如遇重大活动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

业和配送服务人员应当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安排

部署,严格执行临时限行、禁行要求。

第二章配送服务车辆

第七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用户端配送时,可采用统一车

型且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的电动三轮车运输,或使用危险品专业运输车

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由充装站到供应站需由危化品运输车辆统一配送。

第八条同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配送服务车辆应统一规格

和颜色,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和危险警示标志、企业名

称、车辆编号、配送服务人员信息(含姓名和照片)、企业送气热线电

话和投诉电话、核载液化石油气钢瓶重量或者数量。

第九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厢体两侧挡板高度不低于液

化石油气钢瓶的2/3,最高车速不应超过每小时25公里。

第十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应配置卫星定位系统,具备

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和安全警示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第十一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应配备不少于2个4kg干

粉灭火器,并配备若干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堵头。

第十二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设置临时号牌,临时号牌

由住建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设置编号,编号由住建部

门根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申报和实际确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备案并公示,在车身上标明车辆编号。

第十四条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配送服务车辆和配送服

务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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