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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6篇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通用6篇)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1
为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维护集镇及农村村湾环境卫
生,结合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相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镇镇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回填、消纳、
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个人)新建、改
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
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二条、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理原则。
第三条、镇村建办公室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镇城管中队负责巡查、督促
整改工作。
第四条、镇村建办负责设置建筑垃圾回填场、消纳场。回填场、消纳场暂用
于道路基础和低洼地回填方式资源利用。
第五条、镇村建办在规划审批建房时,与建设单位(个人)签订《建筑垃圾
处理保证书》,收取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建设单位(个人)按照要求将建筑垃
圾清运至指定回填场、消纳场后,申报村建办验收合格的,退还建筑垃圾处理保
证金;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个人)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合格的,退
还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限期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镇第三方保洁服务公司限期
整改直至合格,保洁、清运费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可从建筑垃圾处理保证
金中直接支付。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由建筑单位(个人)交入村建办财政专户,专
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退还时,直接转入建筑单位(个人)银行指定账
户。镇纪委全程监管,随时抽查资金管理情况。
第七条、农村村湾按规划建一层平房,建房个人暂交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
2000元;二层以上的,建房个人暂交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3000元。集镇范围
内视建筑面积情况,建设单位(个人)暂交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3000元至5000
元;商品房装饰装修参照农村一层平房标准执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
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清运至回填场、消纳场,经查实,处3000元以下罚
款。
第九条、处理建筑垃圾的清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一经发现,由镇城管中队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随处倾倒、抛撒、或是在村湾随处堆放建筑垃
圾的,由镇城管中队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处理清运费由产生单位(个人)
承担。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2
为加强城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现就城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责任签订如下:
一、施工现场规范:必须在淮北金色云天西苑10#楼占地范围内围墙作业。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和公共场所,下同)施工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
路堆放建材和建筑垃圾。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二、建筑渣土(包括建筑垃圾)运输规范:渣土车装载后车箱上面要拍实,
以防车轮带泥和沿途泼撒。二是按城管执法局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路上
安排专人清扫。三是建筑垃圾倾倒地须不造成污染。
三、特种车辆管理规范:履带车、铁轮车等特种车辆进出工地要用平板车拖
运,严禁直接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四、法律责任: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限期改
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
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
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
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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