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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精选7篇)
江西省工程造价询问合同(精选7篇)
江西省工程造价询问合同篇1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托付人)与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询问人)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示范文本(GJ-20__-0212)制定的。
其次条托付人托付询问人为以下项目供应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
(一)项目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设地址(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项目询问业务范围: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供应有关工程造价资料等。
第三条询问人、托付人的义务
(一)询问人的义务
1.向托付人供应与工程造价询问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询问的资质证书及担当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询问工作方案等,并按合同中商定的范围实施询问业务。
2.询问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托付人供应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商定的工程造价询问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双方在询问合同有效期内进一步商定的服务。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合同签订后,询问人应组织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主动征询托付人的有关要求,根据托付人的建设施工方案支配和要求形成书面文字资料约束双方,严格执行,以保证询问工作顺当进行。
4.询问人必需根据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遵循公正、公正、合法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询问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5.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资料。
(二)托付人的义务
1.托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询问人工作供应外部条件。
2.托付人应当在商定的时间内,向询问人供应与本项目询问业务有关状况及资料。
3.托付人应当在商定的时间内就询问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询问人要求第三人供应有关资料时,托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托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询问业务的代表,负责与询问人联系。
第四条询问人、托付人的权利
(一)询问人的权利
1.询问人在询问过程中,如托付人供应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托付人提出书面报告。
2.询问人在询问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询问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询问人在询问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4.询问人由于非自身缘由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二)托付人的权利
1.托付人有权向询问人询问工作进展状况及相关的内容。
2.托付人有权阐述对详细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3.当托付人以事实认定询问专业人员不按询问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造价询问成果文件错误给托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托付人有权要求更换询问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询问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询问人、托付人的责任
(一)询问人的责任
1.询问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询问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商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询问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中商定的义务,因询问人的单方过失或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托付人进行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或按合同的酬金(扣除税金)的肯定比率计算,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询问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询问人对托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准时核对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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