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某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业务典型监管案例分析及合规建议
一、案例概述
2023年6月4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A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措施的决定》,指出A证券公司存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公司债券业务内控机制不完善两类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监管规定。
决定表示,A证券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的具体情形包括:1.债券投资决策和风险管控存在问题。个别产品根据委托人要求突破内部杠杆限额,投资经理参与询价,投资了委托人提供清单中的债券且部分为最终投资者的关联债券。2.非标资产投资管理不规范。个别产品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且存在用印文件倒签情形;个别产品为银行机构向关联方融资提供便利;部分产品估值调整不及时、未及时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评估、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内容不全。3.资管新规整改不到位,过渡期内新增不合规产品。4.关联交易管理机制不完善。
深圳证监局对A证券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A证券公司应对上述问题深入整改,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深圳证监局认定其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管、时任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
(一)债券投资决策和风险管控存在问题
在本案例中,监管机构认为A证券公司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债券投资决策和风险管控存在问题。
首先是“个别产品根据委托人要求突破内部杠杆限额”。这一行为事实上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产品管理人“根据委托人要求”来进行产品的投资决策,背离了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职责,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是“突破内部杠杆限额”,外部法律法规对产品的杠杆限额有相关规定的,产品自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同时根据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若内部规章制度里有法律法规之外的杠杆限额等额外要求的,产品亦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否则可能会被认为内部制度流程未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其次是“投资经理参与询价”。询价本身属于交易执行的行为之一,而投资经理具有投资决策权限,如同时开展债券询价,则导致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岗位未进行分离,从而无法实现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岗位之间进行有效监督和互相制衡,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同时,产品“投资了委托人提供清单中的债券且部分为最终投资者的关联债券”,存在参与结构化发债的嫌疑。防堵结构化发债是近期监管密切关注和严厉打击的问题,这一行为实际上是为投资者提供了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债券市场秩序,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违规开展通道业务
在本案例中,监管机构指出,A证券公司管理的“个别产品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且存在用印文件倒签情形”,更有部分产品“为银行机构向关联方融资提供便利”,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此前有监管部门指出,资管机构设立资管产品为商业银行投资者规避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提供便利,绕开法规就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授信规模所设立的限制,将产品最终投向商业银行股东,属于典型的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此外,在近期公开的案例中,B证券公司也因“违规投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个别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未落实主动管理职责”而被北京证监局采取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部门认为,部分资管产品投向在地方金交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非标永续债权,债权、收益权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且产品期限与债权期限不匹配,此类产品实质是配合投资人、融资人开展的通道委贷业务。
(三)产品估值调整不及时
A证券公司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其管理的“部分产品估值调整不及时”。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在近期公布的深圳证监局对C证券公司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也指出了“资管产品计提减值不充分”的问题。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后,资产管理产品净值化管理和公允估值一直是行业规范整改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资产管理业务领域监管关注的重点,近年来估值相关的监管处罚案例日益增多,管理人应当对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有效的估值程序,真实公允地计量产品净值,当有充足证据表明产品相关资产的计量方法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其价值时,管理人应当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及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对产品资产净值进行调整。
(四)未尽到适当性管理义务
在本案例中,监管机构指出,A证券公司未及时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且未完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