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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红利分配并非是确定的,也可能为零。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本
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产品性质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
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
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
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
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二、产品特色
☆给付快领取久收益多保障全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保险费的2%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
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
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
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不含该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
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该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
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
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
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
后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4、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
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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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
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
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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