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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
一、背景
近年来,药物研发日益趋于全球化,用于药品注册的国际多中
心药物临床试验,已经从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区
域拓展到非ICH区域。药物全球同步研发,是一种共享资源的开发
模式,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临床试验,缩短区域或国家间药品上
市延迟,提高患者获得新药的可及性。境内申办者为融入国际市场,
也越来越关注全球同步研发。
申办者要根据早期研究数据、种族敏感性分析和不同监管机构
的要求,确定在全球不同区域间应采用的临床试验方式。如果多个
区域的多个中心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同时开展临床试验,则该临
床试验为多区域临床试验。出于科学和安全性等方面的考量,申办
者也可以在某区域内不同国家的多个中心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同
时开展区域性临床试验。上述两种形式的临床试验均属于国际多中
心药物临床试验。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用于在我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
应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但国际多中心
药物临床试验在我国的申请、实施及管理,还需进一步加强指导和规
范。
二、目的与范围
本指南用于指导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在我国的申请、实施
及管理。
建议申办者优先评估在我国临床需求未被满足的疾病领域开展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早期评估在我国开展全球关键性研究和
区域性研究的可行性;考虑在我国开展关键性临床试验和针对我国
患者人群的区域性临床试验。
鼓励我国申办者开展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以加速我国药
物研发的国际化进程,充分发挥我国研究者在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
试验中的作用,提高我国药物研发和药物治疗的整体水平。
三、总体要求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用于在我国申报药品注册的,至
少需涉及包括我国在内的两个国家,并应参照本指南的要求。申办
者在我国计划和实施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应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我国《药物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并参照ICH-GCP等国际通行
原则;应同时满足相应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基本条件
申办者要事先明确我国在全球整体临床开发计划中的位置,在
与全球开发保持协同的同时,推进在我国的新药研发。申办者在提
交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时,要同时提交包括向制药发达国
家(如ICH成员国家)监管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包括完整的临床
试验方案(含临床试验方案编号)和支持性数据。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应在全球各研究中心采用同一临床
试验方案,并对研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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