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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

操作,实现信贷业务程序化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

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暂行)》、《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规程》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模式转型

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本行办理信贷业务(不含互联网信贷业务)

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

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按照信贷前中后台有效分离的原则,实现信贷

相互制约、规范动作及程序化管理。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各类信

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

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信贷有权审批人”是指授信评审部、信贷

管理部、基层网点负责人、贷款审查委员会(总行五人会商)。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信贷前台”是指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

调查与核查、贷后跟踪监控等职能的基层网点(含营业部、小微

金融事业部等直接发放贷款的部门,下同)、普惠金融部;“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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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台”是指授信评审部、信贷管理部,负责授权内信贷业务评审、

审批等职能;“信贷后台”是指信贷管理部、资产保全部,负责信

贷资产分类组织、信贷业务检查、信贷档案管理、不良资产的清

收、处置等工作的部门。

第七条强化信贷管理系统各项功能应用,授信及用信全部通

过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无纸化审批”,实现“无纸化传递、标准化

作业、流程化管控”的电子化作业模式。

第八条基层网点服务区域分配由信贷前台按年度进行调整

确定,信贷客户实行属地管理,特殊情况由信贷管理部负责界定。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九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一)授信流程。客户申请授信→受理→调查(复查)→审

查→审议与审批→报备。

(二)用信流程。与客户签订合同→客户用信申请受理→用

信调查(授信后3个月内免予调查)→基层网点用信审批→发放

与支付审核→总行用信审批→柜面支付(手机自主用信)→信贷

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从授信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

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项目贷

款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授信复查原则上不的超过2

个工作日;授信评审部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授信

评审部审查评审部审查审批)总行五人会商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

工作日;用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用信审批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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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1个工作日。

(三)放款与支付。授信审批后,单户100万元以内(含)

的,由基层网点负责人审批,在基层网点直接放款;单户100万

元以上的,报信贷管理部按照授权进行审批。采取受托支付或借

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管理与控制。

(四)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按规定进行贷后检

查,风险分类,到期收回,基层网点、信贷管理部及资产保全部

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诉讼等管理。

第十条信用卡授信、阳光信贷集中授信业务按照相关制度流

程执行。

第三章主责任人和协办责任人

第十一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协办责任人

制度。第十二条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

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

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

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管户客户经理对审批的信贷业务发生后

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

第十三条主责任人界定。主办客户经理为调查主责任人;营

业部复查人员为复查主责任人;主办审查人员为审查主责任人;

管户客户经理为贷后检查主责任人。

第十四条建立协办责任人制度。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协助进

行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的有关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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