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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页

湖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提

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等法律法规及国

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煤矿、非煤矿

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三项岗位人员”)的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适用本细则。

省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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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

商贸行业和其他行业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另有规定

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有关要求执行。

本细则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法

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细则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全

面领导责任、具有最终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主要决策人;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

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

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等。煤矿等行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发证

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

责原则。

省应急管理厅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生产经营单位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

位“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

的应急管理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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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监督检查,协助上

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

训、考核、发证工作统一使用省应急管理厅开发的培训考试发证

管理系统办理。

第二章培训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必须执

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障

单位从业人员依法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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