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乐享e生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产品说明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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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

德华安顾乐享e生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

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未尽事宜,请参照本产品条款。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事项

1.投保范围:30天至65周岁

2.保险期间:30年/40年,至60周岁/70周岁/80周岁/105周岁

3.交费方式:期交,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4.犹豫期:15天

(二)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记载内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如本合同多次复效,则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均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轻

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中

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重

大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原位癌的,本公司

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原位癌特别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必选责任

2.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至88周岁前(含周岁当日,下同)因意外伤害

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至8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轻症疾病定义中另有

约定的除外),但前后两次轻症疾病的发病时间间隔必须在90天以上。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

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仅按

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至8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

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至8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

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一次中症

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的,本公司仅按

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中

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3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

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

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仅按

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或者同时符合本合同

约定的中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或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和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仅承担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4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

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5原位癌特别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至8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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