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本核算管理核算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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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本核算管理核算方法

企业成本核算管理核算方法

企业成本核算管理核算方法

企业成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股份制企业,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管理成本。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条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董事长(包括经理和其他企业领导人)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并对其经济效果负责。

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管理工作;

第二章成本开支范围

第七条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

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

五、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六、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九、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

十、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

十一、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生产、销售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奖金;

三、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

四、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

五、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企业对于未经国务院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条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除财政部有权作必要的个别调整外,任何单位都无权改变。

第三章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企业的成本,除销售费用外,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完工产品(或工程,下同)的统计产量(或工作量、完成工程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计算过程中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劳务,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要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企业内部对原材料按计划价格进行核算的,与实际价格的差异,应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进行调整分配。

第十二条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期短、年底应结清的,年终决算时,不留余额。预提期长、跨年度使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会计决算中说明,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低值易耗品应在领用和报废时各分摊百分之五十。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本。价值较小的可列举品名,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

第十五条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一律以月为成本计算期。同一个计算期内核算的产量、收入和消耗,起讫日期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影响成本的准确性:

一、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

二、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

三、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

第十七条成本核算的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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