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受理后宣告破产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案件管理人费用和报酬的保障.pdfVIP

破产案件受理后宣告破产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案件管理人费用和报酬的保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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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受理后宣告破产前,法院裁定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

管理人执行职务已产生的破产费用由谁来承担?

一、企业破产后管理人履职的起始时间和工作范围

(一)履职的起始时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

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管理人由人民法

院指定”可知,自法院出具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管理人就应当

开始履行职责。

(二)履职的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

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即刻应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开展对破产企业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决定破产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

看护或管理财产,必要时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继续经营的必要

日常开支等;同时接待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向人

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列席债权

人会议,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等职责。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后,管理人对债权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全面

清查,并已基本完成摸底工作。

二、破产案件受理后宣告破产前,法院裁定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

依据和情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

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

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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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

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

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

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对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已

受理的破产案件,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另外对受理破产申请后,

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

定驳回破产申请。根据笔者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可

知,从2017年12月至2022年9月,公告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60起

案件,有的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破产,因其债权获得清偿而主体不

适格被裁定驳回的;有的债务人申请破产,存在利用破产逃废债被裁

定驳回的;有的破产企业不具备破产原因,或有巨额财产查实不清等

原因被裁定驳回的。也有的破产企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

罪,先刑后民而被驳回。

三、针对法院裁定驳回破产清算的案件,管理人履职费用承担

主体的问题。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时间和工作量。

这段时间,根据不同企业复杂承担不同,有的时间可能短,也

有的可能时间很长。大多数破产清算案件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

宣告破产。作为破产管理人都知道,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的工作,因

为有时间的要求,即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就应确定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即从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其计算,

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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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所以说第一次债权

会议前管理人要在明确时间限制下完成企业接管、资产调查清理、债

权申报及审查、职工债权的核查及职工债权公示等大量工作,工作量

大且压力大,不管多复杂的案件,一债会前的大量调查核实、债权申

报审查工作要做且要完成对破产企业基本摸底工作。以破产清算案件

为例,按工作量来估算,基本已完成了破产工作的50%以上。

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则管理人已完成的破产工作量是否应该支

付管理人报酬,以及已经垫付的执行职务的破产费用由谁来承担,由

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会引起管理人的困惑和担忧。

(二)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案件,管理人报酬和费用的承担主体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只是确定管理人报酬的主体。根据最高

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简称“报酬规定”)

第一条规定,管理人依法履职,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且因为管理人

是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应该由人民法院依据该报酬规定予以确定。

且该报酬规定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

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管理人报酬。但实际破产程

序中尤其破产清算案件中,管理人报酬往往是要等到破产财产处置变

价后进入分配程序才能给予确定支付。为此在本文所述的案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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