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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问题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保险法?已确立财产保

险中存在代位求偿权制度,但在人身保险中却排除代位求偿权的适用。参照法

律规定,讨论能否适当放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在我国人身保险合同

中针对部分险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以期完善法律规定中的缺乏之

处。

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和人身保险概述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非常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是指当保险

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

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获得被保险人享有的向第

三人恳求赔偿的权利。它是由保险损失补偿原那么派生出来的代位原那么的核

心,也是各国保险法共同成认的债权转移制度。

人身保险〔PersonalInsurance〕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是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依被保险人的年龄、安康状况按约定向投保人

收取保险费,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

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人身保险又分为人寿保险、安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根本种类。人寿保

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它的赔付金额是事先确定的,具有储蓄和

保障生活程度的目的。安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约定疾病、分

娩为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劳动收入减少、被保险

人的残疾、死亡等费用。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身体受到

损害以致于伤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的无价性,我国法律认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损失补

偿原那么,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当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

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既可享有保险金恳求权,又可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恳求

权,这两种权利可同时主张,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获得超过其损害的赔

偿。

二、其他国家、地区关于人身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

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开展,新的保险险种的不断诞生,这种完全排斥在人身

保险合同中适用代位求偿权的立法已经受到挑战,正如英国著名学者克拉克所

说:传统的分类还会“继续起作用:生命险和事故险一般不视作补偿险。医疗费

用保险和失能保险却被认为补偿保险。……假设合同有规定将诉权转让给承保

人,那可以说,事故险在这个意义上是允许代位的。〞从现今世界各国的保险

立法上看,保险代位求偿权并非完全排斥在人身保险合同的适用之外的,有些

国家的立法或理论允许在部分人身保险合同中适用代位求偿权。

?韩国商法典?第729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因保险事故所“致的保险

合同人或者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在签订伤害保险合同的情形

下,假设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保险人可以在不损害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范围内

代位行使该项权利。〞?意大利民法典?第1916条第4款规定:本条“规定亦适

用于工伤事故和偶发灾害的保险〞也就是说,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意外事故

保险、工伤保险和偶发灾害保险是法定的保险人可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情形。?日

本伤害保险改正试案?中关于损害填补之伤害保险契约部分规定,就医疗费用而

言,保险人得于保险给付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之恳求权。我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商法典?第1030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做出

给付后不得代位获得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生之对第三人之权利。上款之规定

不适用于在第三人所造成之意外事故中保险人所承担之医疗及住院开支。〞即

对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保险中,保险人可就医疗及住院开支享有代位

求偿权。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03条规定,人寿保险“之保险人,不得代位

行使要保人或者受益人因保险事故所生之对于第三人之恳求权。〞该条明确规

定了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中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对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

险及疾病保险可否存在代位求偿权未作明确规定。基于法无“制止皆自由〞的原

那么,可认为在保险双方均认可的情形下,可以存在代位求偿权。在美国部分

州对于安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原那么上没有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但法院对于

当事人扩大适用范围的合同自由采取了更加宽容的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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