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16-2009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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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次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定义 2

4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2

5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4

6监督实施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检查内容及方法 7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规范化运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内容、程序、要求以及监督检查方法等。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的程序、要求、内容以及监督管理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经营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他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48号公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卫医发[2003]287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206号)

3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医疗废物

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2集中焚烧处置设施

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采用焚烧方法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3.3监督管理

指对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对医疗废物设施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等活动的总称。

3.4经营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

指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范围,从事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4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4.2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应积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根据相应的监督管理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谎报、拒绝、阻挠或延误。

4.3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检查、现场核查以及远程监控等方式实施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4.4监督管理包括准备、检查、监测、综合分析、意见反馈、整改和复查七个阶段。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开展实际和需要,修改调整监督管理的程序并确定相应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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