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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学院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第三条:坚持“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管理,维护学院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四条:学院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用工初审、日常管理、人员考核。
第五条:学院人事处负责制定人事政策、用工审批、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院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用工经费。
第三章岗位分类及条件
第七条:岗位分类
(一)研究助理岗位:为辅助完成科学研究而设置的研究序列劳务派遣岗位。
(二)其他专业技术助理岗位: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辅助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劳务派遣岗位。
(三)管理助理岗位:辅助学院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或在学院课题组承担科研财务助理工作的劳务派遣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从事简单体力工作或一般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岗位。
第八条:岗位从业人员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国家相关法律,遵守XX学院校纪校规,思想品德端正,爱岗敬业、踏实勤恳。
(二)研究助理和工程、实验技术助理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管理助理和其他专业技术助理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对于专业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如属急需紧缺人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身体健康,经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第九条:回避制度
与学院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在内)的人员,不得被派遣到学院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被派遣到与学院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四章招聘程序
第十条:劳务派遣用工按照岗位设置申请、公开招聘、用工审批、合同签订、入职报到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岗位设置申请学院应向人事处申请设置劳务派遣岗位,同时必须确保经费能够足额支付劳务派遣用工成本等费用。经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启动公开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
学院通过学院人才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并自主开展笔试、面试等考察工作。学院应对应聘者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三条:用工审批学院经公开招聘确定拟聘人员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人事处完成用工审批后,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
第十五条:入职报到劳动合同签订完成后,劳务派遣人员至人事处报到,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须经学院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学院应参照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结合岗位实际要求,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约定双方具体责任、义务、权利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学院应根据《岗位责任书》,制定本单位考核办法,按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并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合同期满前,对于聘期考核合格者,学院可根据岗位需要,向人事处提出续聘申请。
第二十条:对组织关系转入学院的劳务派遣人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和团组织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加强教育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事宜,按照《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可依照国家或者地方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以学院为依托单位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军工涉密项目除外),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职业发展
(一)劳务派遣人员(工勤技能岗位除外)可参照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由学院认定或评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院、人事处和劳务派遣公司同意,劳务派遣人员可申请在职攻读学位。
(三)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可竞聘学院公开招聘的在编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应聘。
第二十四条:学院须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的教育与监督,如有发现问题的,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人事处,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学院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给予处分或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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