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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园林绿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根
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
居地,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
务而配套建设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
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垂直绿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管理。
各县(市)和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
及其他独立的大工矿厂区的居住区绿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必须在领取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前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绿化设计方案审核应以下列法规和规范为依据:
(一)《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建城[1993]784
号文件);
(四)《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建
城发[20xx]221号文件);
(五)《宁波市园林绿化树种规划》(市政公用[20xx]101号文件);
(六)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绿地设计方案申报时涉及到原有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
绿化设计方案中说明原有绿化情况,对有价值的原有绿地应当予以保
留、利用。
第八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植物种类配置,应当以乡土树
种为主,并坚持多样化原则。
第九条居住区内(包括别墅),凡属居住区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
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为绿地的,原则上不得进行隔离性设置。
第十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委托有相应绿化设计和施工
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并实行质监或监理。
第十一条绿化施工应符合下列国家和地方标准:
(一)《城市绿化工作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CJJ/82一99);
(二)《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J10123一20xx);
(三)其他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规范。
第十二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后,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地竣工验收应当以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和本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依据。
第十四条居住区绿地竣工时,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所在区域确定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和绿地养护范围。
居住区绿地养护管理范围为用地红线范围以内的居住区绿地(含
用地红线以内居住区围墙以外的绿地)。
居住区用地红线以内围墙外的绿地,应当按照道路绿地养护管理
标准进行养护管理,物业公司养护有困难的`,可委托专业养护单位
进行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居住区绿地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养护;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成后居住区绿地的监
督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经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原围护性隔离用
地范围内的绿地,养护责任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物业公司和住户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绿地养护协议的,
以协议为准;
(二)没有协议的,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居住区绿地改造设计方案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居住
区绿化改造不得改变原有绿地性质和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因特殊情况
确需改变原有绿地性质或减少绿地面积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
门审批,并办理易地绿化手续。
第十八条绿地养护责任单位有义务对占用、毁坏绿地及其他损坏
居住区绿化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养护责任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绿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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