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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行政审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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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主体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条件

????(一)申请主体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且具备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地点要求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

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审批程序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分筹建和最终审核两个阶段:

(一)筹建阶段

1.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筹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21号)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独资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筹建申请材料后,应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并填写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情况登记表(筹建)》:

????(1)位置:是否与提交设立申请的地址一致;是否在居民住宅楼内;

????(2)周边环境:是否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对存在争议的情形,应请申请人提供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地图。

3.公示

对符合筹建现场勘查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在审批机关官网或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4.决定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最终审核阶段

????1.申请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申请登记表;

(2)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3)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4)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和计算机分布图。

2.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并填写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情况登记表(终审)》:

(1)位置:是否与提交设立申请的地址一致;

(2)使用面积和机台数: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20平方米;核定面积和机台数是否与申请一致;计算机单机面积是否低于2平方米。

3.决定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变更程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到文化、公安和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

2.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

3.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和计算机分布图;

4.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5.变更后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6.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因改建、扩建造成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

????参照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变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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