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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术讲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使学术活动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

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开展,助力我校医学本科建设,结

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学校或二级学院

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面向学生、教职工举办的专题学术

讲座或知识讲座(以下简称“讲座”)。凡列入人才培养方

案,以讲座形式开设的课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讲座要求

第三条讲座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宣

传邪教和封建迷信思想。

第四条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

及性,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第五条每次讲座的时间一般在2学时左右,每学时为

45分钟至60分钟。面向学生或以学生为主的讲座,听众人

数应在100人以上;面向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50

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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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讲人资格

第六条校内主讲人一般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优秀

博士毕业生也可申请专题讲座,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开展。校

外主讲人一般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影响力的

学者,以及企事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讲座实行归口管理、校院两级承办的运作方式。

(一)所有讲座活动均由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包括整

体计划、审核、监督、检查等。

(二)讲座实行分级承办:校级讲座面向全校师生,由

学校主办、科研处承办、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院

级讲座面向各二级学院(部)的师生,由二级学院承办。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部)应将讲座活动纳入本单位工

作计划,每学期举办不少于4场学术讲座,并于每学期前

二周内将本学期讲座活动方案上报科研处审核。讲座活动方

案应包括讲座的主题、内容提要、主讲人职称与资历、举办

大致时间与地点、听众范围、设备支持、经费预算等内容。

讲座活动方案经学校主管科研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承办单位须在每场讲座举办前一周填写《高等

专科学校学校学术活动计划审批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

上报科研处备案。承办单位负责审核每场讲座内容,审核通

过后,上报科研处。未通过审批的讲座,不允许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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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经审批通过的讲座原则上要确保如期举办。讲

座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事前向科研处通报;主讲

人、报告主题等有变化的讲座,需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讲座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如因特殊

情况需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则需提前办理调课手续,将讲座

所占课程调至其它时间完成。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做好讲座的宣传、组织工作。

(一)承办单位应在讲座举办前三天通知师生参加,并

张贴海报。大型讲座还应悬挂横幅标语和联系新闻媒体单位

进行采访报道。

(二)承办单位应按照学校疫情防控要求,妥善组织好

师生参加讲座,负责会场布置、主讲人接待、摄像、录音等

工作,维持会场良好秩序。二级学院应规定教师、学生参加

讲座的次数并做好考核工作。重要讲座由宣传部负责摄像、

录音等工作。

(三)讲座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将该讲座的讲稿、课件、

音像、照片、通知、新闻稿、听课心得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并将上述材料及时报科研处备案。凡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讲

座,学校不得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聘请专家的劳务报酬

(一)校外主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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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300元;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500元;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1000元;

4.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1500元。

以上金额均为税后劳务报酬。

(二)校内主讲人:

校内同职称专业人员按照校外标准执行,博士毕业生按

照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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