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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一」

1、购买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符合国家使用安全标准要求的。

2、制售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计量标准进行

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其规定使用限量范围。

3、人工合成色素觅菜红及胭脂红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制计量使

用。不得超过0、05克/公斤,柠檬黄及酸性靛蓝的用量不得超过0、1克/公斤。

4、用于饮料、各式糕点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过限量0、2%。

5、亚峭酸盐的使用,最大用量为每千克不得超过0、15克。(中毒量为0、3

一0、5克,致死量为3克)

6、国家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杭氧化剂、着色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

品质改良剂等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标

准。

7、因制品工艺制作要求的需要,应尽可能地从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

8、禁止采购添加剂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标准的食品、原料。

9、严禁使用超过有效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或受潮、霉变及其他感观异常发

生色变的。

10、严禁使用医疗、工业、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制

作。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二」

1、购买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符合国家使用安全标准要求的。

2、制售的食品添加剂,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计量标

准》进行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其规定使用限量范围。

3、人工合成色素觅菜红及胭脂红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制计量使

用。不得超过0.05克/公斤,柠檬黄及酸性靛蓝的用量不得超过0.1克/公斤。

4、用于饮料、各式糕点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过限量0.2%。

5、亚峭酸盐的使用,最大用量为每千克不得超过0.15克。(中毒量为0.3一

0.5克,致死量为3克)

6、国家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杭氧化剂、着色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

品质改良剂等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标

准。

7、因制品工艺制作要求的需要,应尽可能地从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

8、禁止采购添加剂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原料。

9、严禁使用超过有效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或受潮、霉变及其他感观异常发

生色变的。

10、严禁使用医疗、工业、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加工制作。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

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

的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

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

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

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

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

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

料,但是技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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