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负面清单》(2023年版 征.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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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负面清单

(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大运河文化保

护传承利用“十四五”实施方案》《天津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

实施规划》《天津市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等文件

要求,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清单适用于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

区范围为大运河两岸2000米内的核心区范围,涉及武清区、北

辰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区、西青区、静海区。

第二条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

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

止准入类事项,一律不得批准。

第三条核心监控区内建设项目须符合天津市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严禁新建扩建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

矿企业项目,具体管控要求为:除位于国家级、市级产业园区内

的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2021版)》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新增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

第四条严格控制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或景观破坏的各类建设项目,核心监控区内的非建成区严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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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

第五条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

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项目。

第六条核心监控区内禁止进行违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

相关建设活动。

第七条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

本清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

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

按新修订版本执行。本清单执行后,原《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

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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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为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中办发

〔2019〕10号)文件精神,做好生态空间管控和生态环境保护,

进一步规范大运河核心监控区项目建设,2020年5月,我市出台

《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以下简

称《管控细则》),并制定《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

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20年版)》),作为《管

控细则》的附录十。随着《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稳步实施,

我市组织对《负面清单(2020年版)》进行后评估,根据评估结

果,对《负面清单(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大运河天

津段核心监控区负面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2023年版)》)。

二、起草过程

一是充分调查研究。通过调查问卷、专题座谈、实地调研等

形式,听取有关单位对负面清单的修订意见,并借鉴山东、浙江、

江苏、河南等大运河沿线其他省市经验,形成《负面清单(2023

年版)》初稿。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负面清单(2023年版)》共两轮书面征

求了大运河沿线7个区、市有关部门共17家单位意见,其中,

16家单位反馈无意见,西青区政府提出1条意见,未采纳,经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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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达成一致。

三是通过专家评审。2月27日,组织环保、规划、文物领域

的五位专家,对《负面清单(2023年版)》开展专家评审并得到

专家组原则同意。充分吸纳专家意见,形成报审稿。

四是通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6月30日,我市召开市大运河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暨长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领导小组第

十一次会议,会议原则同意《负面清单(2023年版)》。

三、主要内容

《负面清单(2023年版)》共7条。

1.严守“保护底线”。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大

运河核心监控区生态环境保护摆在首要位置,禁止进行违反历史

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建设活动,严格执行《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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