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二章汇票 (2).pptVIP

票据法第二章汇票 (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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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汇票;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汇票关系的根本当事人有三方,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这一点与本票不同,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与支票不同的是汇票的付款人没有限制性要求。

2、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这与本票的自付性质不同。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之间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除了见票即付外,还有其他规定期限。如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等。而本票和支票一般是见票即付。

4、汇票必须经过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特征,这一点使它区别于本票和支票。;汇票的当事人;按照不同的标准,汇票可分为以下种类:

〔1〕以汇票签发人身份为标准,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2〕以汇票到期日为标准,分为即期与远期汇票。远期汇票又分定日汇票、计期汇票、见票后定期汇票。

〔3〕以汇票上对权利人的记载方式为标准,分为记名汇票、无记名汇票、指示汇票。

〔4〕以票据的流通地域为标准,分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5〕以汇票当事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商业汇票;汇票的种类〔二〕;汇票的种类〔三〕;;;第二节出票;二、出票的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二〕任意记载事项;〔三〕不得记载事项;〔四〕无效记载事项;三、出票的效力;第三节汇票的背书;二、背书的种类;背书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2〕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

这是对转让背书的进一步分类。完全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是指载明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名称的转让背书。完全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否那么为无效背书。空白背书。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的背书。我国?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此规定说明,我国?票据法?不成认空白背书。;〔3〕委任背书与设质背书

这是对非转让背书的进一步分类。委托他人代为???款为目的的背书是委任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汇票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额为设质背书。我国?票据法?第35条规定了这两种背书。;;2、任意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假设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不成认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记载及其效力。;3、不得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局部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二〕空白背书;1、权利转移效力;2、权利担保效力;3、权利证明效力;背书的连续;背书连续的效力;背书连续的认定;〔一〕委任背书;第四节汇票的承兑;承兑有如下特征:

〔1〕承兑是单方法律行为。由付款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构成。

〔2〕承兑是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3〕承兑是要式行为。承兑人应在汇票的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承兑的记载事项;2、不得记载事项;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并请求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四〕汇票的回单与交还;承兑的效力是承兑人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责任。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而一经承兑之后,承兑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出票人那么退居次债务人的地位。;第五节汇票的保证;〔1〕依担保的金额,分全部保证和局部保证。

〔2〕依保证的人数,分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依保证文句记载与否,分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前者是指在票据上记载了保证文句的保证,后者为只有保证人签名,而无保证文句的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成认略式保证。;二、保证的意义和当事人;三、保证的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46、47、48条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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