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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儿童眼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标准
(试行)
一、省级机构
(一)科室及人员要求
设有儿童眼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至少配备9名儿童眼科或儿童眼
3—51
保健医护人员,其中眼科执业医师名(至少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验光员2名(医学专业,下同)、护士2
名、专科医技人员2名。科室负责人及验光师须从事儿童眼科临床诊疗
或眼保健工作5年以上,掌握并执行国家有关眼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设施设备要求
1.
业务用房
(1)有容纳30人以上的日常宣教室1间(可与家长学校合用,
下同)。
(2)诊室3—5间,验光室2间(含角膜塑形验配),弱视训练室
1间,视觉训练室1间,眼底检查室1间,视力检查室1
间,一般检查室3间,治疗室1间。总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
()
3房间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设计上符合儿童年龄特
点,注重人文关怀,凸显温馨、安全感,减轻儿童恐惧心理。
2.设备要求
详见附表。
(三)服务水平
为儿童眼保健三级服务网络的省级管理和技术指导单位,配合省级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眼保健服务体系,提高全省儿童
眼健康水平。
1.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协助省级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儿童眼保健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及技术规范,完成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儿童眼保健相关业务的培训、督导、质量控制、
考核评估和健康宣传等工作。
2.5
儿童眼保健门诊及儿童眼健康筛查服务量大于万人次。开展新
生儿眼病筛查,对发现眼病患儿进行早期诊断和干预。开展0—3岁婴幼
儿健康体检眼科检查,检查率达80%以上,并逐年提高。对所辖3-6岁
群体儿童进行视力评估和眼疾病筛查,筛查覆盖率达95%以上,对发现
疾病的予以干预矫治。并逐步将服务覆盖辖区内7—14岁中、小学生。
3.
开展儿童眼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病例的预防和诊疗工
作。
4,负责全省儿童眼保健适宜技术的推广和使用,为下级医疗保健机
构开展儿童眼保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孕前、孕期眼健康优生与遗传
咨询服务,早产儿及高危新生儿眼病筛,婴幼儿与学龄前儿童屈光不正、
斜视及弱视的早期发现与矫治,近视防控及视觉功能评估等常见眼病筛
查、干预、矫治和指导咨询等)。接收下级转诊的疑难病例。定期开展技
术培训、督查考核和质量控制。
5.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辖区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相关数据和信息,
动态掌握全省儿童眼健康问题的流行病学特征及干预措施实施情况,定
期做好相关资料的统计分析及报告,开展儿童眼健康相关科学研究,提出
科学防治意见和建议供行政决策参考。
6.
制定全省儿童眼保健健康宣传计划,编制儿童眼保健健康教育宣
传材料,定期开展儿童眼保健公益活动,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和散居
儿童及其家长进行眼及视力保健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倡导健康用眼,预
防不良用眼习惯形成,预防近视和眼疾病发生。
7.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本专科相关规范和制度,包括本专科基本岗
位职责、主要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基本岗位职责:包括筛查、验光、诊
疗、咨询指导、健康教育、随访等岗位职责。
主要诊疗规范:包括儿童眼及视力筛查规范、常见儿童眼病及视力异常诊
疗规范、主要设备操作规范等。主要管理制度:包括专科工作制度、质量
控制制度、儿童眼病及视力筛查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健康教育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院内及辖区转会诊制度、随访制度、培训工作制度、基层
指导工作制度、信息资料管理制度、统计工作制度等。
8.
规范服务记录表单。包括门诊登记表、筛查登记表、专案管理档
案、知情同意书、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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