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提供养老服务工作指南》.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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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提供养老服务工作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物业提供养老服务的服务组织、基本要求、服务设施、服务形式及内容、服务商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物业提供养老服务

以物业服务企业的养老服务设施为依托,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就餐、休闲娱乐、日间托管、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3.2

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个人护理、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等功能的日托及上门照护等服务的场所。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等。

4服务组织

4.1物业服务人可内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门,专门负责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4.2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设立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独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并取得营业执照,提供服务。

4.3物业服务人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

5基本要求

5.1配备与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护理员、康复师、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人员宜具备:

——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5.2。养老服务人员管理,养老服务

财务管理,养老服务档案和信息管理,养老服务提供规范、养老服务质量控制。

物业服务企业宜建立服务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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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服务设施

6.1物业服务企业可结合小区密度、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5分钟社区生活圈”合理布局服务点。

6.2物业服务企业可综合利用各类服务设施,设立服务点,服务设施可来源于:

——整合利用居住小区内已有的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

——承接政府所有的闲置房屋和设施;

——利用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

——与开发商协商,改造开发商自持的房屋。

6.3物业服务企业宜根据居住小区情况,多方沟通协商,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具备运营条件:a)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b)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有关协议;

c)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与社区签订有关协议;

d)设施所在建筑物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如有效期内的消防、电气设备安全检测报告等。

6.4养老服务设施宜安排在建筑低层部分,有独立的出入口,二层及以上的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不可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夹层、架空层、顶楼、阁楼、车库等。

6.5宜根据服务需要,合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的公共空间:

——可参考建标143-2010,设置休息室、理发室、餐厅、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公共卫生间等生活用房;

——在主要出入口、门厅、走廊、楼梯、坡道等交通空间,宜进行无障碍设计,可参考JGJ450-2018的相关要求;

——在各出入口、楼道、活动空间、配餐空间等公共场所安排视频监控设施;

——标识设置宜符合老年人的认知特点,清晰、色彩鲜明、易于辨认,可参考MZ/T131-2019的相关要求。

6.6宜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护、家用电器监控、楼寓对讲和应急响应等智能设施。

7服务形式及内容

7.1服务形式

7.1.1物业服务企业宜采取“互联网+养老”模式,依托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接餐饮、家政、健康等第三方服务商,为老年人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可参考DB34/T4030-2021的相关要求。

7.1.2物业服务企业可利用智能穿戴设备、智能监护设备、应用程序等,为老年人提供自动报警、动态监测、呼叫服务、应急救援等服务。

7.1.3物业服务企业宜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合同)。

7.1.4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收费宜明码标价,在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事项。

7.2服务内容

7.2.1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助急服务、助餐服务、生活照料、助洁服务、助浴服务、助医服务、助购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精神慰藉服务、适老化改造、呼叫服务、巡视探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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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物业服务企业宜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

8服务商管理

8.1物业服务企业宜建立第三方服务商的准入、服务监督、退出管理制度。

8.2物业服务企业宜对第三方服务商的资质、背景进行核查,与第三方服务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

8.3物业服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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