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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京康欣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北京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京康欣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和
可选责任三。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
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您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基本责任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
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
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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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
后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
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
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
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
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视为“满足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
条件”,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1.首次、第二次、第三次满足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
公司分别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5%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2.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满足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
本公司分别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7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每
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
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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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
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与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
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
保险金责任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
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
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
多种),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
时,本公司将继续承担“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
和心脑血管特定重度疾病关爱保险金(若有)责任,本合同其他保
险责任均终止。若您未选择投保以上两项责任,本合同终止。
【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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